土地问题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业问题中的核心问题,菲律宾作为二战后新成立的国家,土地问题长期成为困扰其经济良性发展的顽疾,因此,菲律宾在独立之初的五十年代,在美国的支持下,开展了全面的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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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的土地问题和亚洲大多数国家一样,即真正负责耕种的农民大多没有土地,他们只能依靠租赁地主的土地来获得少量粮食,却承担了80%以上的税赋,致使菲律宾农民极度贫困,矛盾较为突出,因此菲律宾的土地改革主要围绕土地权归属和土地生产利益分配两方面来开展,具体上,菲律宾主要采取了以下改革措施:
一、限制地主的土地上限
菲律宾国会出台法律规定,地主最多可以保留边界相连的可耕地300公顷,超过的土地必须对外出售。菲律宾希望通过这项法律,将地主拥有的土地限制在300公顷以内,从而迫使地主将多余的土地出售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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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再执行过程中,狡猾的菲律宾地主却巧妙地避开了这条法律的限制,让自己拥有的土地上限远远超过了300公顷。即菲律宾地主将这些原本相连的可耕地在一些不利于耕种的狭长地带分割开来,将狭长地带出售给农民。如此,原本相连的土地即分割成了两块土地,多番操作之下,原本法律的规定也就成为了一纸空文。而实际上,即使是那些土地质量极差的狭长地带,农民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可以购买,他们往往成为了表面上的土地持有者。
二、谷物分成
为确保农民在租赁地主的土地进行耕种时能够获得合理的收入,菲律宾在1954年出台了谷物分成租佃法,这项法令规定,佃户可以在任何收获季节之前向地主声明要求长期租地,从而避免农民长期成为没有稳定租赁权的临时佃户。这就是类似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合同法》,一旦劳动者在该企业工作了一定年限,就可以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里,劳动者替换成了农民,企业则替换成了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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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法令继续规定,在长期租地条款中,农民可以交付固定年租,但年租数量最高是在扣除生产成本后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5%,而在这之前,农民往往需要缴纳全部产值的50%以上。这相当于在现实中给予了农民最低收入保障。
然而在菲律宾社会中拥有强大资源的地主,有各种方法来避开这种法律,或者使这部法律难以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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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地主可以直接联合当地各种力量,对农民实施打击报复,迫使其放弃谷物分成租佃法中的各项权益;或者对要求长期租地的农民,采取民事诉讼,控告他们违反了之前的租约,要求他们进行赔偿。由于大多数农民无钱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也没有能力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大多数情况下,在面临地主的起诉时,只能束手就擒。即使个别农民能够寻求到免费的法律援助时,地主们马上又能转变策略,将民事诉讼改变成刑事诉讼,这样一来,农民如果要应诉,又得去寻找其他法律援助人,在这期间,地主往往还会勾结当地的公权力,对农民进行恐吓,让农民知难而退。在实际案例中,菲律宾的公权力机关往往也会选择与有势力的地主合作,而不是和一无所有的农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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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立农民组织
菲律宾在1963年出台了新土地购买法,以限制地主拥有的土地最高限额后,紧跟着又出台了另一项法律,即成立菲律宾的农民组织,菲律宾希望用这种措施来提高农民对地主的谈判力量,从而提升农民的收入。然而菲律宾国会并没有为这些组织的成立提供必须的资金,各地的地主也通过各种途径来阻止这些农民组织的成立,因此实际上这项法律最后和其他改革法律一样都成为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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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的土地改革,完全可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来形容,各项改革制度最后基本都被狡猾的地主玩坏,农民依旧贫穷,从而失去了改良土地的动力,而地主也不愿意增加投入去推动菲律宾农业的改良,因为在不增加投入的情况下,地主便已经能够坐享其成。菲律宾在经历了50—60年代的改革之殇后,基本失败,至今土地问题依然是阻碍菲律宾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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