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在职期间,公司多次书面通知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王某多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向公司提出申请以因个人原因已办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不再缴纳社会保险并承诺不再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后陈某以公司未为其办理医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认为:未办理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而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基础,实际上是需要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而本案中,陈某自己主动提出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公司没有过错,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收集、整理,地址:福清融武大厦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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