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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合同成了阻碍案件执行的关键 究竟谁在捣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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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该判决书明确规定: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海韵大厦1#楼门市及1#楼的第四层房产置换给原告东锐公司,如不能置换,则给东锐公司工程款13056036.51元,并承担从2015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计算利息。案件上诉后二审仍判决原告胜诉。然而,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胜诉判决过去了7年,原告东锐公司仍未拿到全额款项,损失巨大。

拖欠工程款引发诉讼

2014年3月26日,东锐公司与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海韵大厦1-3#楼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1421.15万元(其中签证价除外)。然而,双方合同签订成立后,东锐公司按约完成全部约定工作;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只支付140万元,不再按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因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违约,引发双方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东锐公司的合法诉求。

被告拿空白合同做文章

因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亭湖法院依法执行冻结海创公司海韵大厦一层门面和第四层的房产。海创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海创公司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再次驳回海创公司的执行异议,海创公司再次上诉,二审盐城中院下发2017苏09执复57号执行裁定书。

盐城市中院在2017苏09执复57号执行裁定书中查明东锐公司徐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首先该议定书没有双方签章,其次也没有经过法庭双方质证,而且该议定书所载明的买受人为自然人徐东,并非东锐公司,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置换接收方为东锐公司,个人无权接受置换。最重要的是原告认为该议定书属于伪造协议,徐东本人并没有签署过该协议。

在没有双方签字及质证问询的虚假证据被认可,当事人怀疑某些法官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和海创置业公司串通一气。盐城中院两次撤销一审执行裁定并且私解海创置业公司被冻结查封的资产,变相迫使申请执行人接受不合理的执行标的,违背了最高院关于执行立法的司法解释。

盐城不动产中心证明材料显示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状态仅为草签状态,法院也没有确认为备案生效合同。该合同直接影响了案件执行。

应当置换还是支付工程价款?

亭湖区法院2015亭民初字第1872号判决:盐城海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房产置换给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如不能置换则支付工程价款。随后海创公司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即判决未生效时期内,于2016年3月17日向东锐公司发函要求置换,海创公司随后撤诉,盐城中院在4月11日下达二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虽然在4月25日海创公司再次发函给东锐公司,但因海创公司将部分房产售卖给第三人,不符合置换条件,东瑞公司随即回复愿意配合并要求商谈置换事宜,海创公司拒不配合,在判决生效30天内双方没有就置换达成一致,并且部分房产已被售卖给他人,客观上不具备全部置换的条件,因此属于置换不能,海创公司应当按照生效判决支付工程价款。

恢复执行再次受阻

因房产置换未能实现,原告东锐公司要求海创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提起执行申请。2020年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延用空白合同作出(2020)苏09执复14号执行裁定书, 驳回复议,案件陷入停滞。

直至2021年11月18日,在中央第六巡视组的过问下本案才恢复执行立案,案号为(2021)苏0902恢1054号。恢复执行后,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曾多次找执行法官尽快依法公正执行,可承办法官蔡某总是找借口推托,工作太忙,卷宗没时间看等话语搪塞。

2021年12月28日,是亭湖区人民法院官接待日,正巧原告到接待室找法官,大约下午三点半左右,执行承办法官却与他人打电话并告知对方说:“我已将执行中心对海创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作解封处理,(查封的钱)抓紧使用”。当场,原告便提出质疑和反对。至2022年1月20日,亭湖法院的回复是根据上述盐城中院第57号解封此款的。

至2022年1月,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迟延履行金计算,本息合计累计海创公司欠款21940721.84元。七年来在被执行人有能力的情况下,案件无法执行,导致当事人重大损失。

2022年现院长上任后,当事人多次写信并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纠错撤销违法裁定,皆不回复。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当事人相信一定会开创一个崭新的法制环境,更希望自己的案件早日解决。

来源:https://www.sohu.com/a/595562445_12130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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