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刑事著名知名律师讲:山东法院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标准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11)
山东规定:
1.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影响不大、犯罪后果较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妨害公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千至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持械妨害公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造成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系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首要分子;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因执行公务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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