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号,两名少女小可(化名15岁)和小丽(化名13岁)在秦皇岛市某专业学校外出打吊瓶时,遭到两名高年级男生杨某某和袁某某的诱骗和强行带离,随后进行长达80多分钟的性侵行为。监护人提供的一段监控视频显示其中一名男生将一名女孩推出台球厅,然后再出租车上对小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小可敲隔壁酒店的门,这才让小丽免遭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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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从判决定书里看到,违法行为人杨某某(2006年10月出生,秦皇岛市某学校学生)。在2023年3月4日13时03分到14时45分期间,杨某某伙同袁某、封某 三人在火车站附近的某酒店521、523房间对小可和小丽二人进行不同程度猥亵。而且杨某某对受害人小可、小丽2名受害者有多次身体压制、抚摸、亲吻、搂抱等行为。令人发指。
最终,杨某某三人受到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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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行政处罚就足够了吗?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本案可能牵涉到的法律问题:
1.该事件可能涉及到多个刑事犯罪行为,而不只是行政处罚。其中包括强制猥亵和可能的强奸(未遂)罪。由于涉及未成年人,需要考虑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由于3名涉案人员年纪均已达到十四周岁,他们可能需要对部分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针对强制猥亵罪,如果有证据表明涉嫌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实施猥亵行为,那么涉嫌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强奸(未遂)罪,则需要进一步考虑相关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并综合各种证据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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