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筱赟律师
据新华网报道,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2023年9月1日)上午在北京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外国国家豁免法、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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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我之前公开批评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未获通过。
三审未获通过,真是不容易啊!
之前的8月28日,我从央视新闻第一次获悉,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最重大的一项修改,之前未见媒体公开报道,即: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认缴期限,由原来的章程自行约定,改为公司注册之日起5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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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此大感震惊。于是连夜撰文,公开批评这项修改。这就等于把认缴制改回了实缴制。认缴制和实缴制,当然各有利弊。但要看时机啊!
认缴制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经快十年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市场缺乏信心,这么大幅度的修改,远远超出了大部分民营企业家的稳定性预期,让民营企业家上哪去搞钱缴足?一旦通过,势必引发大批公司注销,尤其是民营公司。
实行实缴制,对打击老赖、减少皮包公司、遏制经济诈骗也许有一定作用。但我认为实际作用有限。难道实缴制时代,经济诈骗还少吗?可以类比的是,当年推行手机实名制时说可以有效遏制电信诈骗,结果呢?
而且,一旦改为实缴制,当年令无数民营企业家闻风丧胆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大概率会卷土重来。
据我获得的信息,认缴制的这项重大修改,在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一审稿、二审稿中均未出现,而是在三审稿中突然增加的。这就叫“突然袭击”。
公司制度是经济的基础制度,不应随意作出重大修改,尤其是限制性的修改。
8月30日《财新周刊》发表《股东认缴出资额需五年内缴足?公司法修订引关注》,在引述赞成修改的观点后,也完整引述了我的反对意见。感谢财新周刊的报道!
由于财新周刊的版权要求,我不能对财新报道全文截图,只能展示标题和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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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充分倾听各方意见,暂停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该项修改,值得肯定。
周筱赟律师
写于2023年9月1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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