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今年(2023年)5月22日晚发布《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被申请破产。金科股份官网5天前在每月披露一次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中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3年8月31日)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进展情况,尚未收到法院对端恒建筑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相关通知或裁定。
重整计划可以采取保留公司的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清理其全部债务。对于工程企业/工程老板来说,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障工程款的收回。以下案例就对此进行了充分展示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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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案号:(2023)辽01民终9603号
2013年3月10日,中驰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农垦红叶分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2020年4月20日,中驰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同年7月,农垦红叶分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农垦红叶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驰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并确认就案涉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判决中驰公司给付原告农垦红叶分公司工程款及工程款的利息,农垦红叶分公司对中驰公司应付的工程款可就某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查明:当事人中驰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故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农垦红叶分公司与中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中驰公司分节点分期支付工程价款,中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驰公司上诉意见,可以确定双方对欠付及应支付工程价款数额并无争议,一审依据双方间形成工程款结算事实,判决确认中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从结算次日2015年12月21日至裁定受理中驰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率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也与实际施工人郭占强主张权利所形成的生效判决结果相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本案因中驰公司原因形成工程未能完工,双方在2015年12月20日形成工程结算书,但对工程款支付期限未进行明确约定,仍应依原合同约定进行确定。在中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农垦红叶分公司向中驰公司管理人申报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一审依据中驰公司原因形成工程未能完工事实确定农垦红叶分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之日为应付工程款时间,该日期同时为农垦红叶分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日。综上所述,中驰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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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曾经的千亿房企、中国房地产企业TODP20,金科股份申请法院重整让人不禁唏嘘。对于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合法高效的破产重整程序,帮助企业压缩和合并过剩产能,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实现企业就地重生,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发包方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但是在合理期限内,承包方依然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收回工程款。
因此想有效收回工程款,工程企业一定要有时间观念,确保自己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在合理期限内。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工程款律师寻求进一步帮助。56个可能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主体清单,私信或评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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