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20年底相识,2021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告向被告给付的现金88000元、手机1部、黄金项链、黄金手镯、黄金戒指各一枚等作为彩礼。婚后双方因缺乏了解及家庭琐事相互指责埋怨,经常发生争吵,共同生活仅半个月即分居生活。后原告你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双方就彩礼返还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至怀远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彩礼现金88000元及“三金”首饰。
主审法官受理该案后认真查阅案件材料,经了解,双方共同生活半个月后就各自返还到之前务工的城市,双方未再次共同生活,且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彩礼现金88000元由被告保管。庭前主审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并多次组织调解。双方调解无果,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较短,缺乏了解和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仅半个月即分居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愿同原告共同生活,依法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结合本案原被告婚后生活期间较短的实际情况,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婚前给付的彩礼,法院酌定返还彩礼的范围:彩礼现金26400元及黄金项链、黄金手镯、黄金戒指各一枚。
▌来源:安徽怀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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