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江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最近有了新的消息!根据权威媒体采访当事人辩护律师证实:1月25号,被告人席某的辩护律师到看守所看望了席某,并就向原告发起民事诉讼达成共识,然后席某在民事诉讼状上签字,通过网上立案,正式向阳高县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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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意思,这起一审认定的强奸案件,目前还处于二审审理阶段,预计在2月26日开庭审理。现在好了,被告人席某又听从了辩护律师的建议,向原告发起民事诉讼,诉讼的诉求非常明确,按照席某的话说就是:我们并不是上来问女方要彩礼,他一开始是不愿意,他说这个钱(彩礼)他就不想跟她要,我说不是跟她(女孩)要钱,是让你(男方)跟她结婚的,看她结不结,也许双方都是想结婚,谁要说不想,谁就违约,按签的婚约协议规定,这个钱还不能要了,就是现在看谁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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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席某反诉女方的意图就是为了拿回当初给女方的10万元彩礼。虽然他表面上给了女方选择的空间,扬言只要女方答应继续完婚,就不讨要那10万元彩礼。但是只要有正常思维逻辑的人都会知道,这个事件闹到这个地步,女方是绝对不会再跟男方结婚的,哪怕她有自己的考量,有一丝继续和男方继续完婚的意愿,她的家人也会坚决反对。其实大家都明白,这个事件到了这个地步,已经没有回缓的余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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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这个细节上,席某反诉女方的举动,表面是给到对方足够的选择空间,其实在他看来是直击要害,很快就能迫使对方返还自己送出去的10万元彩礼。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单单从拿回彩礼钱的角度来看,这一招确实高明,不仅有理有据,还有法律作为支持。这个法律支持就是这起订婚强奸案一审判决后的第23天,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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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出来,男方席某及其辩护律师为了能取得对女方的民事诉讼的胜利,做了不少工作。按照席某辩护律师的说法,为进一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恰逢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才作出了这个反诉女方的决定!如果被告不予参与诉讼或不予回复,将视为其不同意办理结婚手续,敬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所收彩礼及相关财物。
所以不管席某所说的重点不是要彩礼,而是想继续与女方结婚也好,还是媒体所说的从席某刚刚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书来看,席某某仍幻想能与被告喜结连理,永结同心,白头到老,共度余生。由于无法与女孩取得联系,才决定通过诉讼方式向被告提出结婚请求也好,在我看来都是幌子,男方的真正意图很明确就是要讨回彩礼钱。
对此,我看到许多网友纷纷表示支持,并网络喊话女方应该把彩礼退换回去,有个别网友还以女方至今没返还彩礼为由,质疑女方有骗婚嫌疑。在这里我首先想反驳这些质疑女方骗婚的网友,女方至今没有返还彩礼,并不是想抓着这笔钱不放,而是因为这起案件还没有结束。虽然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男女双方约定以结婚为目的送出的彩礼,如果最终没有结婚成功,女方应该将受到的彩礼返还给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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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本次山西大同这起这起案件并不是简单的纠纷,而是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更为重的是,这起刑事案件还没有结案,还在等着二审的判决。而此案经过一审审理表明,席某涉嫌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我个人的判断来看,二审结果维持一审判决的可能性极高。既然是强奸案,那后续少不了的就是要对女方进行精神赔偿。综上所述我认为,女方至今没有返还彩礼,并不是把这笔钱看得太重了,更不会像某些人所质疑有骗婚嫌疑。只是抱着一个纯朴老百姓的心态:你伤害了我女儿,你是要对她进行精神赔偿的,现在这笔钱我暂时不还给你,不是赖着不还,而是看案件最终的结果来决定该怎么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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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那些选择支持席某反诉女方,并指责女方一家迟迟不返还彩礼,有骗婚嫌疑的朋友,此时有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短视和无知?抛开法律和个人感情,到处单纯从客观角度来看,我仍然人为席某反诉女方的做法非常不妥,甚至有些愚蠢。当前这起案件还在二审阶段,而前期的一审判决,法院席某作出的三年有期徒刑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结合了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席某作为被告人,并已经在一审时输掉官司,这个时候应该把重心放在认罪悔过,争取获得女方和女方家属的谅解,并争取在二审审理时获得轻判。此时再去对女方发起民事诉讼,表面上是合理合法,但这无异于再次激怒女方及家属,让自己更加处于不利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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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席某某在上诉状中称,他仅是下体有接触,并未进入。上诉人的这一供述内容与女方身体检查鉴定意见完全相符。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送检的女方内裤、下体擦拭物上可疑斑迹中,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对此有法律人士分析说,即使目前被告人的口供无法证明其下体插入,但是可证明其目的是强暴女方,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女方的反抗导致其恐慌等)而未得逞,其同样构成犯罪,可认定为强奸未遂。依据《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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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席某在后续二审审理当中被免除刑罚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仍然有从轻处罚的条件。在这个基础上,席某一方更应该珍惜当下二审尚未开庭,还有机会。多与原告接触,向原告方认错认罚,争取女方更多的谅解,并承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这才是对自己有的。如果我是男方亲属,我会坚决反对此时提起民事诉讼,讨回彩礼,而是建议与女方协商,将这些彩礼钱作为精神赔偿,以获得当事人谅解和二审法庭的从轻发落。
从这个案件发生以来,一直到今天处在二审审理阶段,我都发现有一大批人在大言不惭地选择支持男方席某,以各种不负责任,甚至是非常恶劣的言论,对女方及其家人进行打击和讽刺,甚至恶意对女方进行了网暴!这才是让我最愤怒,最无法理解的地方,我不知道这些人是真无知,还是在装傻充愣,还是受了什么人的影响,来说这些违心的话,做这些违心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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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的所作所为,经过办案机关的严密侦查,不仅提取了受害人的口供,检查受害者的身体确认有淤青,确认事发现场有受害人反抗的痕迹,并调取了所有事发现场的监控,从监控看到女方跑出室外叫喊,然后被席某拉回屋里。这些都是能证据确凿地证明当时席某的行为是典型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虽然目前席某在诉状中称他与女方仅有肢体接触,并未进入,哪怕这点最终被二审法庭认定并采纳,让这个案件迎来改判,那也会三个强奸未遂或者强制猥亵,席某也难逃刑罚。
所以席某的所作所为,不仅应该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还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那这个案件从头到尾,都有那么一拨人在选择支持席某,痛斥女方,叫嚣着强奸罪名不成立的,这些人是什么意思?是何用意?更有甚者还大言不惭地说什么“不愿意发生关系为什么要订婚?”,“订婚强行发生关系不算强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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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特别想问一问在座的各位,不论男女,咱们在实际婚姻生活中,有被自己的另一半强行发生过性关系吗?我想绝大多数是没有的吧!为什么?因为这种强迫行为不但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站在道德的角度上来看,同样令人所不齿。作为一个正常人,我相信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夫妻生活和谐,且你情我愿的。为什么在这起“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烦糊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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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我惊掉下的是,在这一众支持男方的支持者里边,竟然还有女性同胞的身影。我们的法律之所以以“违背妇女意志”画一个大圈对所有男性进行约束,,并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保留一定的弹性空间和最终司法解释权,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全方位,多角度,完整地保障整个社会体系全体女性的合法权益,最终真正实现我们男女平等。作为女性,如果都认识不到这一点,那我真是替这条法律条文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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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看待山西大同这起“订婚强奸案”上,我们有足够的理由,也应该达成这样的共识:席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至于最终是强奸既遂还是强奸未遂,我们坐等二审判决结果。同时在道德上,席某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谴责,希望他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责,认罪悔过,积极对女方进行经济赔偿,争取女方的谅解。这才是我们这个社会需要的正义和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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