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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法院于2019年12月判决王某偿还李某50万元本金及利息4万元。判决后王某未履行,李某2021年1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仅执行到位两万多元,法院后来发现王某与其妻王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为预谋转移财产,于次日办理了离婚,协议约定将转移财产至王某某名下,债务则全部由王某承担。2021年6月,王某因拒不履行判决被拘留十五日,而后发现王某曾将钱款用于赌博。
由于王某对抗执行的行为,导致法院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2021年11月,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后,其前妻王某某于次年同样因此被取保候审。在王某被拘留期间,其家属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书。王某和王某某最终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以及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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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和观点】
这个案件从法律上看,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串谋离婚的时间点。
王某和王某某双方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次日办理的离婚,而且选择债务全部留给被执行人,财产留给王某某,从时间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净身出户”的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不过,构成“拒执罪”的行为时间点并不要求在强制执行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只要“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拒执罪”。
第二、债务人或被执行人以外的案外人也可以构成“拒执罪”。
这个案件看起来有点“冤”的是王某的配偶,但上述拒执罪司法解释的第八条也已明确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王某某在本案中被定罪不单是离婚本身,而是明知王某有执行能力抗拒执行还与其通谋、协助进行“净身出户”式的离婚。在现实中,一些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配偶提供个人账户或其他协助,帮助其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的,也同样可能构成“拒执罪”。
第三,从民事被逼到采用刑事手段。
一般情况下,除非债权人在诉讼阶段已经同时起诉债务人及其配偶,且法院判决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债务只能是个人债务。此时,在执行阶段,最高院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没有赋予申请人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权利。
所以,在未离婚的情况下,王某的个人债务就只能通过王某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王某应得部分,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清偿。如果夫妻双方存在一般转移财产等问题的,则申请人有可能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来撤销转移行为,但是这种方式属于民事诉讼的救济手段,维权道路曲折漫长,而且有不成功的风险。
但本案的王某和王某某,串谋离婚还“净身出户”转移财产,有钱不还用于赌博, 使债权人长期无法执行到位。坏事做过头,踩到了刑事犯罪的红线,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执行法院从发现被执行人拒执罪线索之日起,就只能先通过刑事手段解决。而这个案件,通过刑事带动民事的方法,也最终如愿使债权人获得了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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