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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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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日,犯罪嫌疑人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任某、尹某合股成立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由犯罪嫌疑人张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招募陈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作为技术员开展APP制作开发业务。2022年1月,为谋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徐某决定以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义开发“某社”、“某空”等APP软件,招募犯罪嫌疑人胡某、陶某作为营销员,并招募犯罪嫌疑人朱某等人作为女模特在上述平台发布照片、视频,根据照片视频的尺度不同设置多档收费标准,并同犯罪嫌疑人朱某等人约定利益分配比例。2022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赵某、陈某先后入驻“某社”、“某空”等APP软件,在上述平台发布本人拍摄制作的照片、视频,后于2023年8月10日被本分局查获。
该案的《受案登记表》显示,2023年7月24日15时许,某网安大队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其在上网时有人发送不明链接,后发现该链接为疑似涉黄软件,某公安分局于2024年7月24日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以“浙江省某市某区7.2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立案侦查。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该案之所以立案侦查是因为他人举报,而不是《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自行发现犯罪线索进行立案侦查。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内容来看,匿名群众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似乎顺理成章,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经过作者仔细阅卷后,发现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二、发现过程
当事人张某(平台技术负责人)向作者提供了一张平台用户信息截图(如下图),图片显示该用户注册手机号是181xxxxxxxx,经与报案笔录核对,该注册号码与报案人杨某笔录上的手机号码相同。截图还显示杨某注册时间是2023年7月24日15时15分56秒,下单购买视频时间是在15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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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在平台的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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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在平台的下单时间
结合《受案登记表》、杨某询问笔录、平台注册和下单时间,该案的报案时间顺序:杨某在2023年7月24日15时15分注册了平台用户,15时23分下单购买视频,15时50分出现在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刑侦办公室并开始制作笔录。也就是报案人杨某从下单购买、观看视频后,到出现在派出所办公室里只花了17分钟时间,其中包括了其观看视频的时间、决定报案的时间、下楼的时间、驾车前往派出所的时间以及与值班民警前期沟通的时间,一气呵成。
在杨某的询问笔录中,杨某称其是在位于某商城小区家中发现该网络平台的,作者查询了杨某位于某商城小区家中到某派出所的距离,从某商城小区开车到某派出所要8分钟时间(不包括下楼开车或打车的时间),而且询问报案人杨某的民警当中有某分局网警大队的民警,作者曾经在公安机关工作过,知道网警大队民警是不在派出所办公的,而是在某分局机关内办公的,从某分局开车到某派出所要11分钟时间,报案人观看视频后,为何在17分钟内如此短的时间出现在派出所报案?为何网警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出现在某派出所制作报案笔录?
作者曾经在基层派出所和分局刑侦大队从事过公安工作9年,深知派出所受、立案的过程,报案人到派出所报案,首先前台值班民警要简单了解情况,然后指派给值班民警处理。类似于网络犯罪的案件,不是直接由网警大队民警赶到派出所制作报案笔录,而是由值班民警先期制作报案笔录,向网警大队领导汇报后进行受立案,然后交由网警大队办理。所以,该案的报案流程在时间和程序上是不符合常理的,极有可能是网警大队民警事先找好报案人,让报案人在平台上注册并下单,然后直接在某派出所内制作报案笔录后受立案,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通过平台数据寻找某辖区内的注册用户,本质上是一种先有犯罪嫌疑人后有案件的行为。显然,该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远洋捕捞案件。那公安机关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三、没有管辖权制造管辖权
根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第3项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包括主要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案件,本案涉案视频是通过网络平台传播的,由网络公司运营,没有线下交易的情况,该案一开始立的就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在2024年才立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因此该案件属于《意见》规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根据《意见》第2条第1、2款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但是,该案张某等人居住地以及公司所在地均在杭州市钱塘区,无论是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管理者所在地均不在本案侦查机关所在地,只有报案人杨某在侦查机关所在地,那杨某所在地是否为《意见》中的“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呢?
最高检机关刊物于2022年9月29日刊发了一篇《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文中指出为了增加了管辖连接点,《意见》将“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明确为犯罪地,文章中还列举了网络赌博、帮信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文意,该文章认为《意见》中的“其他涉案人员”应为赌客、帮信犯罪嫌疑人等违法犯罪人员,而不是证人、被害人。因此,不能宽泛地将举报人、证人归为“其他涉案人员”。
另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信息网络安全的管理秩序,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破坏的法益是社会的性风尚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报案人杨某是成年人,该案中无未成年人,其只是证人而已。所以,杨某既不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的被害人,也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被害人。
综上,按照《意见》的管辖规定,该案侦查机关所在地既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以及被害人和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该案的侦查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所以,该案的侦查机关为了立案管辖,主动“邀请”了一个假的报案人杨某,试图通过“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的管辖规定进行立案管辖。但是,俗话说撒一个慌要用100个谎言来弥补,该案的《受案登记表》、平台注册时间和报案笔录之间的逻辑异常,证明该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远洋捕捞案件。
四、案件办理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作者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了重新鉴定(涉案视频)和回避(侦查员和鉴定人有利益关系)的申请,向检察官表达了管辖异议,检察院采纳了张某属于从犯、自首的辩护意见,但是拒绝了重新鉴定和回避的申请。一开始给张某的量刑建议是三年多的实刑,作者和当事人沟通,决定不签认罪认罚,向检察院表态,要坚持申请鉴重新鉴定和回避。数日后,检察官又通知作者可以给与缓刑的量刑建议,作者经与张某沟通、权衡,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最终决定签署缓刑量刑建议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前作者向法院递交了该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远洋捕捞案件的辩护意见,为法庭审理案件提供参考。最终,在涉案视频和金额达到十年以上量刑档次且没有退赃的情况下,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三万元,主犯和其他人员均缓刑。
五、如何审查案件是不是人为制造的案件
首先,审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会记录某年某月何时被害人报案、匿名群众举报,或者办案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例如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的犯罪线索是工作中发现。《立案决定书》会写明立案的法律依据,如果是他人报案、举报的,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112条,如果是办案单位工作中发现,法律依据是第109条,这与《受案登记表》相互对应。大多人为操作的案件是匿名群众举报,《受案登记表》会写匿名群众举报,《立案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112条。
第二,看报案人注册平台账户时间、交易时间、报案时间和地点、询问笔录时间是否符合生活常识。例如网警承办的案件,匿名群众8点55分注册平台账户,购买涉案软件、视频是在8点58分,9点钟在家里报的警,9点17分就出现在派出所制作笔录,可以查下报案人家到派出所的距离,网警到派出所的距离,看看能不能在17分钟之内到达并开始制作笔录,看看是否符合常识。
第三,看报案人的身份,有些案件会以辅警的名义制作笔录,可以查下当地官网或者微信公众号,或者用微信等网页搜下报案人在询问笔录上留下的手机号码,翻看他的朋友圈,看看报案人与办案单位或者利益企业的关系。
第四,看转账交易时间和距离当事人被抓时间之间的时间长短,有些敲诈勒索的案件,比如说拆迁钉子户,上访户,这种事情本身是当地老大难的事情,持续时间很久,但是往往当事人银行卡上收到钱后,过了几个小时或者一天后就被抓获归案,这种大概率是人为操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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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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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骏,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传统犯罪辩护部主任。
2012年开始在基层工作,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执法办案经验。擅长传统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反舞弊。2021年6月加盟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彭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程序案,同案犯判决的情况下终止侦查(无罪);高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获撤回起诉:蔡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将涉案金额从5万多降到2万8,量刑从3年以上实刑降到3年以下缓刑;余某、黄某2起介绍卖淫案,检察院不认定自首,委托介入后认定自首,量刑减少2至3个月;薛某操纵证券市场案,检察院不认定自首,开庭后公诉人当庭认可自首,降低量刑;杭某涉嫌诈骗、妨害作证案,在检察院阶段去掉诈骗罪,量刑从3年以上变成8个月。运营抖音自媒体:何Sir 刑辩律师(抖音号:703470604)3.7万关注,专门讲解刑事法律辩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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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简介
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一家以商事法律服务与商事犯罪辩护为特色的合伙制律所。
厚启的业务范围包括:公司治理、金融、税务、数字与网络、知识产权、环境、食品与药品、工程与能源、房地产、企业合规与反舞弊、刑事辩护。
厚启的使命,是“为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而优雅地战斗”。财产、精神、人身与生命的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核心权利,是人维持尊严的底线要求。厚启律师的核心使命,是在法律服务中,以法律骑士的精神,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权利,以维护其自由与尊严。
厚启的愿景,是打造一家“学术为基、技能为本、规模适度、辐射全国的精品所”。厚启律师注重学术研究,精研法律技术,不追求最大的规模与最高的收费,力求以最专业的服务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厚启的价值观,是“专业精神、道德勇气与社会担当”。厚启律师将专业作为立所之本,精益求精,不断锤炼;厚启律师恪守职业伦理,为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勇于坚持原则;厚启律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委托案件标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公益课程与原创成果的无私分享,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水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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