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被征收群众利益,拓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选择安置方式的需求,结合泸州实际,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泸州市三区范围集体土地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实施范围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在货币安置的基础上,推行自愿申请房票安置。
二、实施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房票安置补偿工作。各区集体土地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补偿的具体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集体土地房票安置补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参与房票安置开发企业管理、商品房房源的审核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区财政局做好房票安置补偿经费保障工作。
三、房票安置方式
(一)房票概念。房票是指集体土地征收中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含享受优惠房屋安置人员),按其应享受的征地区域货币还房标准(含各区货币还房综合补助),由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出具给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选购新建住宅商品房的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集体土地征收部门针对符合享受房屋安置人员,按照现行货币还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后,经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书面申请,以发放房票形式核发给应享受房屋安置户,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的安置补偿方式。
(三)房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为出具房票之日起至享受房屋安置人员购房之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房票奖励及优惠
(一)奖励标准。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集体土地征收部门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8%给予货币奖励。奖励费用计入项目征拆成本。
(二)企业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房票实际使用金额2%的房价优惠,在签订网签备案合同时,由开发企业直接一次性给予优惠。
五、房票运用
(一)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对象以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可以是户主或家庭成员,可在申请房票安置时明确,经集体土地征收部门登记后生效。房票原则上不允许转让,对房票使用有硬性要求的个别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
(二)限期使用。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奖励。
(三)使用范围。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安置房票在被征地项目所在区级行政区域使用。
(四)到期兑付。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选择房票安置后重新申请货币安置或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的,由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在收到重新申请货币安置申请或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的30日内,将应享受的货币还房款按原发放渠道和方式安置到位,房票不计息。
六、房票使用操作流程
(一)房票核发。集体土地征收部门根据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的房票总额,核发到户。(房票样式见附件1)
(二)持票购房。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使用房票选购新建住宅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资金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出具房票的集体土地征收部门申请划拨房票使用资金。
(四)资金划拨。在申请资料齐备后,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按购房使用的房票金额拨付,购买预售房源的资金拨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现售房源的资金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
(五)合同备案。在房票实际使用金额划拨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屋产权交易部门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申请后,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六)结余兑付。对房票剩余金额、使用房票的货币奖励,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持相关印证材料,向集体土地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全额领取,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在申请资料齐备后30日内结清,房票不计息。
七、其他事项
(一)准入房源。参与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的住宅商品房,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原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项目报名方式参与房票安置(报名项目须整体参与,不得选择性提供房源),由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中心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动态公布参与房票安置的住宅商品房房源。
(二)备案核销。市房屋产权交易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使用房票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已网签备案的,不得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如符合特殊注销情形的,应享受房屋安置人员须将房票奖励(不计利息)足额退回集体土地征收部门指定账户。
(三)工作履职。各区集体土地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制作、发放、结算、兑现、退回及遗失补办等工作,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诚信经营。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细则自2025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1日。本细则生效后新启动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按此执行。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房票安置政策。本细则由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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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大江
校对:刘莉
审核:许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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