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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在证据体系中的分量很重,有时甚至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作为一种法定证据,技术人员在鉴定时不仅应当考虑专业技术的要求,更要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否则,极易导致单纯的技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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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理解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往往与法律人理解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不相同:在技术人员看来,凡是连接到计算机网络的,都属于计算机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法律人看来,只有突破或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才属于法律上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不是一切与计算机网络接触的程序软件都属于“计算机病毒”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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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律上要求的软件具有“避开或突破”功能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是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者的意愿,否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侵入或突破。如果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者同意他人进入其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入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就不属于法律上的“突破或避开”。由于技术与法律上的隔阂,技术人员在鉴定时很少考虑或者理解法律规定,只是简单、粗暴地从技术层面做出判断。从司法实践看,送检鉴定的计算机程序大多被认定为具有“避开或突破”的功能,甚至在一些地方没有例外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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