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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AI生成,仅供配合叙述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后的文本已于近日公布,该条例将于2025年6月1日开始实施。这次的修订,改变不少,体例上设置了“章”,条款上从29条增加到了37条。
下面详解其中的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省级政府的“总责制”(第5条)
条例新列举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支付保障,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则对区域内的支付保障负总责。
二、明确限制大型企业支付不得超过60天,不得约定“背靠背”条款(第9条)
旧条例只把机关、事业单位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没有明确大型企业。这次修改增加了进来,而且还明确限制了不得约定“背靠背”条款:“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该限制是去年最高院做出有关批复后因此增加的,更多内容参考:最高院:“背靠背”的付款条款约定无效,规定适用于个体户吗?
三、不得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第12条)
旧条例第11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修改把除外部分中的“合同另有约定”删除了,换言之,即使合同里有约定付款应当以审计结果为依据的,也不应支持。不过这里的大型企业限定为“国有”,不适用于一般的民营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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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争议部分的付款义务应履行(第15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这是此次修订新增的规定,应该是针对分阶段付款而阶段付款条件已成就的情形,或者对履行内容可以按比例划分的合同,例如可自然分割标的物的买卖等。
五、细化政府的督查、督办制度(第23条)
省级以上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地方政府的支付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负责支付保障工作的部门,则可以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取函询约谈和督办通报。
六、细化投诉处理工作流程(第24至26条)
旧条例进行用一条规定了笼统的流程,此次修订使投诉成立更具有可操作性,流程更清晰,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受理投诉;
2、国家将建立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政府的信息共享和协同;
3、受理部门应在正式受理10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理;
4、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及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5、被投诉人应当配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及时反馈情况,未及时反馈或者未按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向发出督办书,此后拒不配合的,可采取约谈、通报及责令整改等措施;
6、被投诉人如被认定为失信的,可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上通报、向社会公示(失信惩戒);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则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进行限制(经费限制);大型企业则在财政支持、投资审批、融资获取、评优评先等等资质方面予以限制(资格限制)。
7、投诉人要求与被投诉人有合同关系,不得虚假、恶意投诉。
以上为个人总结,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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