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的郑曙光,因轻信同学黎某珲,以代其理财为幌子,累计向黎某珲转款 2600多万元。黎某珲得款后,并没有依约进行委托理财,而是将所得款项谎称“置换债权”据为己有供个人使用。
发现被骗,郑曙光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黎某珲被检方以涉嫌诈骗罪起诉至柳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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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令检方和受害人意外的是,一宗事实清楚的涉嫌诈骗案,却经历了柳州中院两次判决无罪,柳州市检察院两次提请抗诉,广西区检察院两次支持抗诉后,广西高院两次二审,最终裁定黎某珲无罪的波折过程。
受害人郑曙光对案件的判决至今不服,仍在坚持申诉。
郑曙光称,从本案的四次判决书可以看到,法院四次判决,四次都没有依法审查在案证据、没有采信公诉人当庭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事实证据。判决受到质疑 ,法院在判决书中,甚至都没有提到和解释公诉人出具的重要事实证据和证词,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案的证据,是经公安机关侦查获得,检察院审查认定的客观证据事实,可谓铁证如山。
然而,本案的四次判决都存在逻辑混乱、颠倒黑白的情形,不仅采用涉嫌诈骗的嫌疑人黎某珲当庭承认的谎言作为判案依据,更离谱的是,广西高院的承办法官扈某,竟然违反法定程序,当庭出具伪证——宣读自己补充(非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获得)的虚假证人证言,为嫌疑人脱罪。
利用同学关系和银行工作身份,代人理财涉案资金近亿元
郑曙光与黎某珲是工商管理硕士班的同学。
公诉书和判决书的相关内容显示,犯罪嫌疑人黎某珲利用在民生银行柳州支行工作的身份,取得郑曙光的信任,于2013年3月以每月2%至2.5%的收益帮助郑曙光理财。郑曙光于2013年3月至9月转了六笔款共计1840万元到黎某珲个人账户委托理财,其中有三笔款计1190万元在半年后(2013年9月、2014年1月、3月),黎某珲用自己积累下来的以及向别人借来的钱与郑曙光结清,剩下的650万元也按半年一期支付理财收益,以骗取郑曙光的信任。
2013年9月之后,黎某珲没有任何的理财项目,仍以帮理财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8月26日先后收取郑曙光12笔理财资金,共计人民币2015万元。黎某珲收到郑曙光的理财资金后,将款转移及偿还个人债务,归案后拒不交代资金的去向,而是谎称将所有资金投入用于给黄某华、黄某借款。
经公安机关查实,黎某珲出借给黄某华、黄某的资金中,有880万元来自于郑曙光委托黎某珲理财的理财款,分别是2013年3月5日转的475万元包含郑曙光的400万元;8月22日通过周某丽账户转的96万元;9月23日转的384万元。实际上,2013年12月末,黄某华、黄某已不再支付借款本息。在案证据显示,经公安机关查实和检察院核实,证据证实黎珲某谎称黄某华、黄某的借款已经基本还清。
基于上述事实,检方以黎某珲涉嫌诈骗郑曙光2665万元为由,将其起诉至柳州中院。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黎某珲用类似手法“替人理财”爆发的案件有多起,导致多名投资人近亿元的资金受到损失。
三次裁判检方两次抗诉,显示黎某珲被判无罪存重大疑点
2017年1月,该案在起诉前,柳州市检察院就案件的相关情况,向广西区检察院进行了请示。广西区检察院会同广西区高院刑二庭商讨后,广西区检察院公诉办批复同意对黎某珲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2017年2月,柳州检察院以黎某珲犯诈骗罪向柳州中院提起公诉。
2018年3月20日,柳州中院作出(2017)桂02刑初14号判决书,认为:目前在案证据,无法得出被告人黎某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郑曙光2665万元故意的排他性结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黎某珲无罪”。而事实上,法院根本没有提及和解释公诉人提出的重要证据,而是抛开在案证据,依据嫌疑人毫无证据的假理财和假债务置换作为判决依据,罔顾事实证据,判定无罪,违背类案同判原则(参见: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辽05刑终112号刑事裁定,入库编号 2023-04-1-222-001)。
对此与事实和证据相悖的错误判决,柳州市检察院不服,遂向广西区高院提起抗诉。
2020年3月2日,广西区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黎某珲无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撒销柳州中院(2017)桂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案件发回重审。对此裁定,郑曙光认为没有依法审查公诉人提出的事实证据,针对其中已经确认被诈骗655万元,主审法官扈某涉嫌串通嫌疑人黎某珲,当庭伪造和出具了所谓法官找来嫌疑人同伙黎某麟查实的询问笔录,以此伪证“证实”该款项黎某珲已交黎某麟理财,并以此伪证为嫌疑人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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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录像截图
2020年4月8日,柳州中院重审此案,并于同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12月24日,柳州中院继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20)桂02刑初17号判决书,判决黎某珲无罪。同样,该判决没有依法审查公诉人提出的事实证据,罔顾在案事实,依据嫌疑人毫无事实证据的理财谎言作为判决依据。
此判决之后,又因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柳州检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诉,广西区检察院再次支持抗诉。
2022年7月25日,广西区高院作出(2021)桂刑终60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而这次裁定同样没有依法审查公诉人依法提出的事实证据,而是依据嫌疑人当庭已经承认是为了诈骗被害人钱财而谎称的假置换,而不是当庭大家所说的法律意义上的债权置换为依据裁定嫌疑人无罪。
此后,受害人郑曙光于2023年9月7日,向广西区高院提交了《刑事申诉书》,就案件的诸多疑点提起了申诉。
然而,广西区检察院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没有依法审查在案事实证据,认为,柳州中院(2020)桂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及广西区高院(2021)桂刑终60号刑事裁定并无不当,故对郑曙光的申诉不予支持。
受害人:四次审理均未依法审查采信在案证据,以及高院主审法官串通嫌疑人制作、出具伪证是枉法裁判无罪关键
梳理本案的三份判决和裁定书,再结合在案证据发现,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司法证据存在明显的冲突。
在柳州中院作出的(2017)桂02刑初14号判决书中认为,目前在案证据,无法得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并以此作为判决无罪的核心依据。这与事实不符。
本案中,郑曙光转给黎某珲的2665万元属于“委托理财”。而实际上,黎某珲的理财并没有实际理财项目,而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资金,并以假债权置换非法占用理财款。
郑曙光称,其本质是诈骗。其列举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从时间节点来看,郑曙光转款给黎某珲在后,黎某珲与黄某华、黎某麟形成的债务在前。而黎某珲在未取得郑曙光同意的前提下,就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得的资金以假置换占为己有。
在案证据还证实,黎某珲涉嫌诈骗资金其早已收回1500万元,且占为己有,未归还郑曙光。从柳州中院一审到广西高院(2021)桂刑终60号裁定,对此证据均存在颠倒黑白和未予评价的情形,甚至还依据嫌疑人谎称的理财和嫌疑人已经当庭承认是假置换,作为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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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不解的是,广西高院的裁定一方面确认了“黎某珲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抗诉意见成立”的基本事实,另一方面却又毫无事实和证据地以“黎某珲存在债权置换的可能”。即广西高院法官将黎某珲非法占有的郑曙光资金,编造认定为“债权置换的可能”,而这个所谓的置换,嫌疑人庭审时已经当庭承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权置换,而是为了诈骗被害人自己谎称的假置换。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债权置换有严格的流程,需进行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债权人与受让人(第三人)需就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达成合意,并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还应明确转让的债权范围、金额、转让价格等关键条款。《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黎某珲辩称的用郑曙光的资金,置换其之前在黄某华借款中所占份额、法院臆测的“债权置换的可能”、“黎某珲具有收回资金归还郑曙光的可能”,实际是在颠倒黑白,违反庭审证据,人为割裂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与黎某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广西高院审理此案的庭审中,黎某珲自己也当庭承认其谎称的债权置换,“不是法庭上你们说的债权置换”,而是为了诈骗被害人钱财而自己谎称的假置换”。即便事实如此清晰,广西高院的终审裁定依然维持黎某珲无罪的判决。
“更重要的是,有在案事实证据表明,嫌疑人谎称的黄某华等人与黎某珲形成的债务,实际是无法履行的债务,黎某珲所谓的置换债权,是黄某华等人通过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的资金购买非优质的商铺等地产,在购得相关地产物业后,又通过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套现,资金去向不明,最终形成资不抵债,导致债权人无法主张债权”,郑曙光说。
对此,郑曙光认为,依据在案事实证据,黎某珲等人更像是一个以虚构理财为形式,实际是在套取个人、银行资金的涉嫌诈骗的金融犯罪团伙。
资金流向统计显示,黎某珲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主观占有的故意
本案的资金流实际上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的1840万元,发生时间在2013年3-9月,也就是黄某华与黎某珲借款,又能够正常还本付息的阶段;第二部分的2015万元,发生时间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此时黄某华已不能正常支付黎某珲利息的时候。第一部分的资金回笼了1190万,尚缺650万元,此部分在案证据证实黄某华所欠黎某珲款项已基本归还,而法院对此情节就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故意不予提及、不予解释和不予采信;而第二部分资金至案发都未能归还,在第一次二审时主审法官又勾结嫌疑人伪造伪证作为证据顶替了已经确认的665万元诈骗款,以虚假债权置换的形式被黎某珲占为己有。
按照黎某珲在庭审中的说法,第二部分的2015万元,因黄某华在第三方的债务中有自己的2100多万债权,所以这部分钱算是郑曙光代黄某华还给了自己,与黄某华的债务进行了置换。
郑曙光说,黎某珲的这一番谎话,也反向证明所谓的债权置换,债权人、债务都不知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即便黎某珲所谎称债权置换存在,但从庭审展示的资金流向数据显示,本案仍然有665万的资金去向存疑,为了对抗这部分资金被认定为诈骗的事实,黎某珲继续撒谎。
庭审笔录显示,黎某珲为脱罪,便将该笔665万元的资金,虚构成与案外人陈某源进行债权置换了500万元。
对此,陈某源在公安侦查的询问笔录中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黎某珲该笔500万元的还款。故陈轩源对所谓的债权置换未予认可。
郑曙光称,所有在案证据均显示,没有所谓的债权置换,没有所谓的项目投资理财,黎某珲在明知其个人债务已经难以偿还的情况下,继续虚构“理财”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郑曙光的资金且拒不归还,这难道不是主观故意?不是黎某珲非法占有?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依法审查公诉人列举的上述证据与事实,将本案中的资金往来故意搞成糊涂账,搅浑事实颠倒黑白,作出黎某珲无罪的判决。
为帮助黎某珲脱罪,广西高院法官不惜冒险做伪证
一审判决黎某珲无罪后,经柳州市检察院抗诉,广西区检察院于2018年3月支持抗诉至广西高院二审。在检方的抗诉材料中,明确表述黎某珲诈骗郑曙光266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9年7月9日上午,二审开庭后,出现了令人意外的一幕:广西高院法官扈某,为“补强”一审中黎某珲谎称665万元债务置换虚假的漏洞,又炮制出了一份500万元的债务,继续用于“仍然是理财”和“置换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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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扈某当庭拿出的这份询问笔录,声称是一份新的证据,“证实了黎某麟(黎某珲表哥)借走了500万元理财款的事实”,该证据于2019年7月1日,在广西高院询问黎某麟形成。扈某称,该份笔录中,黎某珲曾借给黎某麟500万元,至今该500万元本金尚未偿还。该证据的目的,系黎某珲为了“证明”郑曙光还有500多万元的资金,已经借给了黎某麟,以此填补一审中确认的665多万元被诈骗款。
对此证据,郑曙光在当庭质证时表示,在公安询问自己时,已经查实该笔资金黎某麟早已还清给了黎某珲,故该证据系伪证;高院法官扈某违反了审判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私自侦查取得,违反了审判阶段法庭在发现新事实或证据不足的,可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而检察院可自行补充侦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伪证,被害人郑曙光提供了广西高院2019年7月9日庭审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清楚地证实了主审法官扈某涉嫌当庭串通犯罪嫌疑人当庭伪造伪证和出据伪证的事实。
然而,广西高院主审法官扈某却罔顾伪证等大量事实,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18)桂刑终156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黎某珲无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撒销柳州中院(2017)桂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案件发回重审。为此,郑曙光表示,该裁定书,也证实了主审法官依据该伪证为犯罪嫌疑人脱罪的事实。
在重新审理之前,柳州市公安机关再次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并查实黎某麟所谓的借款500万元,早已全部还清给黎某珲。为此,柳州公安对黎某麟以涉嫌伪证罪立案侦查,后经检方批准逮捕,羁押时间长达15个月之久。
2020年4月8日,柳州中院重审,并于同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即便是柳州市公安机关侦查取得黎某麟借款500万元早已还清、涉嫌伪证罪被逮捕羁押的有力证据下,柳州中院的重审法官却罔顾事实和证据,于2020年12月24日,继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20)桂02刑初17号判决书,判决黎某珲无罪。
在案证据被无视,嫌疑人谎言被采信,成本案荒诞情节
重审判决后,柳州检察院不服,再次向广西高院提起抗诉。值得指出的是,是次柳州检察院的抗诉得到了广西区检察院的支持。
而后,广西司法史上出现了令人诧异的一幕:同一案件,两次抗诉到广西高院,两次二审都作出了错误的裁定。
尽管程序给了郑曙光足够的正义,但案件审理的法官又公然违背了程序的正义。
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在广西高院开始二审,但是主审法官扈某对案件一拖再拖,一直拖到涉嫌做伪证被羁押在案的黎某麟,其羁押时间远超合法刑拘时间。
“如此一来,就给了柳州市城中区检察院未能给黎某麟定罪,只能放人的借口”,郑曙光说,“尽管如此,广西高院在二审时,也不能无视公安机关侦查取得的证据,即黎某麟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早已还清黎某珲借款的事实,而采信黎某麟自称没有还清黎某珲500万元的虚假陈述,进而以此认定黎某珲就此子虚乌有的500万元,已经债权置换给了我,最终以伪证为依据裁定维持黎某珲无罪的判决,如此枉法的审案方式,闻所未闻”。
郑曙光的代理律师认为,纵观全案,本案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甚至还存在“500万元理财款债权置换”同一事实不同认定的问题,比如黎某珲所称的500万元债权置换给陈某源时,陈不同意,但法官扈某却予以认定,又强行认定到了郑曙光头上。
根据被害人郑曙光提供的广西高院2019年7月9日庭审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清楚地证实了主审法官扈某当庭串通犯罪嫌疑人将一笔500万元的诈骗赃款确认置换给陈某源不成立。
但是,在相同的条件,在被害人郑曙光不知情的情况下,嫌疑人谎称置换给被害人的2665万元的假置换却又荒唐离奇地成立。
同时,郑曙光提供了2021 年12 月 8 日广西高院庭审情况:嫌疑人黎某珲及其代理人两人当庭已经承认嫌疑人一直以来所说的“置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置换,而是用于诈骗被害人钱财谎称的假置换。但从广西高院(2021)桂刑终60号裁定书来看,该院法官就是依据这个用于诈骗的假置换,颠倒黑白地变成法律意义的置换,从而来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郑曙光说,法官这样做,完全符合犯罪分子的脱罪意愿。
针对本案多处重大错误,被害人郑曙光提供的广西区检察院桂检刑申通(2024)179号该案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该院并没有依法审查该申诉的相关事实证据,而是毫无事实依据,错误地否定了广西高院(2021)桂刑终60号裁定书已经确认“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的认定,同时否认两次支持抗诉提出的这一观点,刑事大案,重要观点,前后自相矛盾,严重有违法律的公正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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