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由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下称“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至2019年间,黄美逢利用担任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百色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在案件审理、执行等方面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某等7人贿赂款共计68万元。为此,黄美逢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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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黄美逢最大的一笔受贿金额来自田东县商人李某,共计47万元。
相关司法材料显示,李某在与田东县上法村民委员会(下称“上法村委会”)的一宗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诉讼案件中,一审败诉之后,才开始向黄美逢行贿。收取贿赂款后,黄美逢直接下场干预。在此后的案件审理和执行中,为商人李某打开了权力之门,以致由上法村集资、贷款,全额投资,价值3000多万元的上法农贸市场,最终判给了无实际出资的商人李某。
2025年2月23日,上法村委会向广西区检察院提交了民事监督申请书,同时,还将向区人大等相关部门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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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李某与上法村委会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在证据采信、案件调查环节存在明显的问题,错案特征明显,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启动对案件的重新审理。
合作开发地产项目,李某无资金投入后上法村另起炉灶
2002年6月18日,上法村委会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外商投资兴建城北市场合同书》,该合同第五条约定由李某开发、经营,开发资金由李某负责。显然,该合同属于《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然而,在此后的开发过程中,李某因无资金投入,该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
由于与李某的合同没有履行,为了不耽搁村集体经济发展,上法村此后又与两位投资人,先后又签订了两份合同,城北市场的建设方案,也于2004年进行了调整,将此前的棚式设计,调整设计为商住楼,一层设计成农贸市场。
此后,上法村自筹资金开始启动项目。
2004年6月12日,上法村通过招拍挂的形式,以274万元的价格取得了案涉商住楼土地使用权。
在案证据显示,案涉土地出让金及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下述几个部分:上法村委会的垫资;村里向村民借用的征地青苗补偿款;村里向田东县平马镇房地产公司的借款;项目预收的购房订金;工程垫资和材料商供货赊欠的周转资金。
关于征地青苗补偿款,田东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资料证实,政府征用上法村土地,支付给村民的青苗补偿款,这部分资金村里作为借款投入到了案涉项目的建设。
2006年,案涉商住楼竣工,城北市场投入使用。
此后10年,李某均未对城北市场的所有权进行主张,也未参与市场的经营管理。
时任田东县平马镇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表示,因彼时的上法村委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便找到我们,以挂靠的形式借用资质拿地、开发,因工作关系,自己对该项目较为了解,在自己参与该项目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看到李某出现在该项目中,项目在发改委立项、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证等,都由上法村委会办理。
李某起诉上法村,行贿黄美逢数十万,一审法官顶住压力判案
2015年5月,李某以其投资为由,将上法村委会起诉至田东县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将上法村委会位于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城北农贸市场一层楼”的案涉房屋所有权判其所有。
需要指出的是,李某在启动诉讼的一年多之前,就开始寻找关系,最后将目标锁定在时任百色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美逢和时任田东县司法局副局长邓明北(已故)身上。
喜爱户外游泳的圈子里的人都知道,李某与邓明北、黄美逢夫妇关系很好,经常一起聚餐,一起游泳。
刑事判决书载明:“2014年初,李某欲将上法村民委员会起诉至田东县法院,便找到邓某某夫妇(邓明北黄美逢夫妇)请求帮忙把关证据。2014年3月15日,李某应邓某某要求转款20万元到邓某某账户……”;此后,该笔款项被黄美逢个人使用。
刑事判决书显示,案件审理期间的2016年5月间,为了在案件审理期间获得黄美逢的帮助,李某以邓某某(邓明北)的名义在田东县保健按摩中心办理了价值5万元的保健按摩项目供黄美逢消费使用。
该案一审判决前,黄美逢得知李某有可能败诉的消息后,便让田东县法院分管副院长罗某及主办法官龙某到百色市中院汇报案件情况。由此开始,黄美逢开始插手干预案件审理。
让黄美逢和李某意外的是,田东县法院顶住了压力,坚持原则,一审于2016年10月,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美逢多次收取李某贿款后,亲自下场干预办案
2016年10月,李某上诉至百色中院。
刑事判决书载明,2017年2月27日,经黄美逢签发裁定书后,百色市中院裁定撤销田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年7、8月间的一天,为了在重审期间获得黄美逢的帮助,李某在田东县美心美食城内送给黄美逢现金2万元。在重审期间,黄美逢曾向田东县法院主审法官刘某“过问”了案件进展和审理的情况。
在黄美逢的干预下,2016年9月,田东县法院判决李某胜诉。
2017年10月,上法村委会不服田东县法院的判决,上诉至百色市中院。2018年2月,百色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刑事判决书显示,二审判决后的一天,为感谢黄美逢的帮助,李某邀请黄美逢到百色市附近的李家河鲜饭店吃饭,席间,李某希望当时已分管执行工作的黄美逢能在执行过程中继续给予帮助,黄美逢应允。饭后在李家河鲜饭店门前,李某送给黄美逢现金20万元。
刑事判决书载明:2018年4月12日,李某向田东县法院申请执行未得到受理,黄美逢便与田东县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郑某协调,同年5月30日,田东县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
至此,上法村委会与李某在城北市场所有权纠纷中,因为黄美逢以公权力介入案件审理,通过打招呼,亲自下场“指导”办案等方式,让面积2000多平方米、价值3000万的村集体投资的农贸市场,旁落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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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从一审败诉到终审获胜,审理过程疑点曝光,关键证人涉嫌作伪证被采信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
2019年10月15日,广西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称,百色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美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文书显示,2020年11月12日,黄美逢被玉林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黄美逢被查实收钱办案的受贿案件共有7宗,总受贿金额68万元,其中,仅李某在其与上法村委会的诉讼案件中,分4笔共计收受李某贿赂47万元。
从过程与结果来看,黄美逢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在案件审理中,颠倒黑白,采信伪证,对案件关键证据不予查实,从而进行枉法裁判,为不法商人攫取上法村集体资产立下了“汗马功劳”。
梳理全案卷宗发现,本案关键争议点在于案涉城北市场的投资资金来源。
如前所述,一审中,上法村委会举证显示,城北市场的建设资金来源系村委自筹及借款,且与李某无关。
没有想到的是,在黄美逢收取多笔贿款后,多次插手干预案件审理,在一审李某败诉后,黄美逢亲自签发重审裁定书,百色中院裁定撤销田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在重审过程中,李某举证称,上法村委会账上的资金系其提供。同时,上法村委会时任副主任,又兼任出纳、会计的覃某英出庭替其作证。
案件一审期间,覃某英说是转账,但又拿不出李某转账到村委账户的证据。故一审判决李某败诉。
案件发回重审时,覃某英不敢出庭作证,并修改证词称,李福的投资资金55万元是以现金形式给到村里的。但在质证时,李某又未能提供该55余万元现金的来源。
对覃某英改口后的证词,村委称仅为覃某英个人的证词,时任村委会其他成员均表示不知情,不认可,且覃某英提供的账本不是原始账本,系自行抄录的“小账本”,自行在一些资金的备注栏注明系“李某投资款”,没经过财务审核、审计,账本上其他人的多个的签名均系伪造,系覃某英为帮助李某取得资产所做的伪证。
为此,上法村当庭要求覃某英提供原始凭证,并对当年的账目进行审计、查账等。没想到,村委这一合法要求没有得到法官的支持。此后,村委向公安机关报案,更没想到的是,公安机关对覃某英涉嫌隐匿会计账簿、作伪证一案,未予立案。
基于覃某英改口后的“证词”,与黄美逢的权力“加持”,重审法院田东县法院作出(2007)桂1022民初1002民事判决书,确认案涉农贸市场归李某所有。重审二审法院百色中院作出(2017)桂10民终17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法村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后上法村申请区高院再审,结果维持原判。
黄美逢落马案中,李某自认没有黄的帮助官司赢不了
如上可见,上法村与李某的产权纠纷案疑点重重,错漏百出。然而,在时隔10年之后,我们在黄美逢的刑事判决书,为这一错案找到了答案。
行贿人李某除了供认其向黄美逢行贿财物47万元之外,李某的证言还承认:......在诉讼解决其与上法村纠纷问题中,邓某(黄美逢丈夫邓北明)起到出谋划策的作用,另外通过他更方便请黄美逢帮助。黄美逢的帮助才是最主要,否则官司赢不了的。
时任本案审判长的田东县平马法庭负责人龙某证言证明:2015年上半年,李某与上法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起诉到田东县法院后由平马法庭审理,其是审判长。合议庭合议后,其将合议庭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中绝大多数成员都支持合议庭意见。在开庭后一审判决之前,罗某副院长通知其一起到百色市中院汇报过这个案件,在汇报案件情况时,黄美逢嫌其介绍案件情况时太啰嗦,说她对这个案件比较熟悉,就直接向在场的人员介绍了案件情况,并提出了案件的处理意见,明确应该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汇报回来之后,合议庭经讨论还是坚持原来的意见,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黄美逢本人,也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李某与黄美逢的多轮钱权交易之后,本案的审判在一审发回重审之后,就开始出现了一系列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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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村的代理律师提出,本案的关键事实认定错误:双方签订的《外商投资兴建城北市场合同书》是否有效,并据此主张其出资建房而取得所建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中,双方的合同书约定:由上法村提供土地给李某开发;李某须支付上法村赞助费20万元;李某须承担工程开发所需的资金;建成后,上法村同意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办理土地证的手续费由李某承担。
从上述约定可见,涉案项目土地由上法村提供,李某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好后由李某自主经营,合同所有的内容均未涉及土地流转,更没有约定建好房产归被申请人所有。因此,该合同仅设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因此,当李某以上法村违反该合同而主张其出资所建房产归其所有时,重审一、二审法院根本未查明涉案的《外商投资兴建城北市场合同书》是否约定物权归属,是否直接产生物权效力,更无视合同的性质,直接判定涉案房产归李某所有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完全是错误的判决。
上法村代理律师同时还针对李某所称涉案房产是其出资所建,就是否房屋所有权归其的问题,也作了分析。
首先,第一个法律问题是要有“合法建造”的法律效果,而只有建造相关手续的名义人才是合法的建房主体。而本案中,无论是涉案房产的发包和建设,均由上法村办理相关手续和签订相关开发建设合同,由此可知,上法村是建造房产的合格主体,涉案房产依法归村委所有完全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其次,上法村于2007年2月5日,就依法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且一直经营到现在。
综上所述,本案是由于涉案审判人员非法受贿并利用职权将原审的正确判决发回重审后进行错误的改判,有违法律的公正和严明。故此,检察机关应依法向广西区高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原审错误,维护上法村数千村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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