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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屏山县发布警情续报,对工人火烧纺织厂一事做情况说明。同日,宜宾网警发布通报,对三人施以拘留、警告、训诫等行政处罚,理由是三人编造工人被拖欠800元工资索要未果,纵火烧厂的谣言。这一通报并没有平息汹涌的舆情,网友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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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800元的工资差额是否属实?
根据警情续报,工人文某在屏山县纺织厂3月1日入职,4月30日申请离职,5月15日办结离职手续,也即工作了两个半月。
至于工资,3月份工资4158元已发,离职时还有剩余工资5370元未发。
但,这数字有点对不上。
一般而言,工人每月的应发工资相差不多。如果以3月份工资参照,则文某离职时工资应该是: 4月全月工资(4158元)+5月半月工资(4158/2)=6237元。
工厂确定的离职工资5370元,跟常理计算应发工资6238元不就是相差800多元吗!
文某离职工资为何相较于应发工资减少?是否存在800多元差额?4月份和5月份是否存在罚款、缺勤的情况?
这是通报中关于工资部分违背常理之处,也是广大网友十分关心的情况,更是屏山县公安局应该回答的问题。
屏山县某纺织厂是否构成拖欠工资?
什么是拖欠工资?劳动者工资必须按时发放,只要是延时不发就构成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离职的时候不结清工资,就是拖欠工资。
警情续报提及文某5月15日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直至5月20日“再次联系主管要求支付工资未果”。
这难道不构成拖欠工资吗?
所以且不说上一个存疑的800多元的问题,事实上,屏山县某纺织厂因为离职时未结清工资,实际上拖欠文某工资多达5370元。
警情续报是否违规披露个人隐私是否存在污名化和标签化?
警情续报披露了文某出身、家庭、打工经历、性格等信息。并将这些都引向了文某的犯罪动机——家境不好、辍学打工、悲观自闭、轻生厌世,对企业产生报复心理,遂报复企业,自我了结。
文某的社会关系、人生经历、性格等个人信息,不能为人知晓,也不愿为人知晓,应为个人隐私。且文某的个人经历与其纵火行为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并未调查证实,未经质证与审判,不能直接建立联系。警情续报急于解释犯罪动机,字里行间给公众留下文某出身、经历与纵火行为相关的印象,这使得与文某出身、经历类似的群体可能成为污名化与标签化的代价。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条规“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但第十五条也规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删除涉及公民个人隐私部分。
不知屏山县公安局根据第十条进行公开是,有没有根据第十五条审核一下自己的内容。
正是因为屏山县的警情续报没有对以上事实进行调查和考虑,才引发网友的质疑。目前来看,屏山县公安以拖欠工资构成谣言为由处罚网络博主,实在是站不住脚。
网友们对案件的关注多集中于同情文某的遭遇,哀叹民生之多艰,理解文某的愤怒和决绝,感慨以弱克强的复仇剧情般爽感。
而屏山县公安局未明确事实和法律,就以传播谣言处罚网友,不知道是在嘲弄网友还是在嘲弄法律?
来源:郝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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