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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司法宣传
“龙骨”是一种中药材,为古脊椎动物的化石,有较高价值,因此受到不法分子的“垂青”,导致盗掘“龙骨”违法行为多发,形成了盗掘、贩卖的非法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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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大肆对古脊椎动物化石进行偷挖滥采,不但破坏了动物化石的保存环境,影响历史文明传承,同时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严厉打击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违法犯罪行为,榆阳法院环资审判合议庭联合镇川法庭,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将普法宣传的阵地前移,在上盐湾镇开展“保护化石遗产 打击盗掘犯罪”普法宣传活动。
行动伊始,一场面向全体村干部的专题会议在上盐湾镇政府召开。法官们结合真实案例,深入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并提醒全体村干部要提高警惕,发现线索后及时上报并制止该行为,共同织密基层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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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法官们联合镇政府工作人员,带领村干部直奔近期发现的盗掘现场。在现场,法官们以案释法,向当地群众揭示盗掘行为的巨大危害和法律红线,将陌生的法条转化为身边鲜活的教训,引导群众树立自然资源保护意识、规范行为,让“保护化石、人人有责”的法治理念深深扎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审 核:郭玉婷
作 者: 张陌桐 张 佳 贾彩英
编 辑:刘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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