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铁西区一工人特殊工种退休与工伤待遇400余天难求,
档案铁证遭遇“意外”灭失,谁之过、谁担责?
手持清晰记载“在岗年限9年”的原始档案,却因用人单位保管不善导致关键佐证材料“意外”灭失,进而被沈阳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认定特殊工种退休资格,工伤待遇也石沉大海。沈阳气体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原沈阳气体压缩机厂)工人杨进武,陷入了一场持续多年的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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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明确记载,特殊工种年限已达法定要求
据杨进武提供的个人档案材料显示:
《沈阳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向失业保险并轨职工个人情况登记表》明确记载:参加工作时间1987年8月,工作年限14年,在岗年限9年。《失业职工登记表》同样记载:连续工龄14年,失业时间2001年11月。工友刘春生等人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杨进武自1987年8月起即在铸造车间“大炉”工段(高温特殊工种)从事铸工(后称浇注工)岗位,除1996年脚部烫伤和1997年9月眼部严重烫伤两次工伤休息外,期间一直连续工作,未有间断。1997年眼部烫伤后因伤情过重无法继续工作。
这些材料相互印证,清晰表明杨进武自1987年8月参加工作至1996年8月,其在高温特殊工种岗位上的在岗年限已满9年,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从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档案中“工伤”的标注也直接证明了其眼部烫伤属于工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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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杨进武的姐姐杨秀林于2024年3月为其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时,却遭到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称铁西区人社局)的拒绝。该局依据铁西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信访事项听证(评议)结论书》(下称《结论书》),认定杨进武不符合条件。《结论书》的核心依据是:杨进武档案中1995年8-12月、1996年2-12月、1998年1、8、12月“无岗位工资”记录;1996年“未入保健册”,1997年12月“无保健费”。基于这些月份记录缺失,《结论书》得出“现有档案材料不能证明信访人弟弟杨进武在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工作已满9年的期限”,认定其实际在岗“长达8年期限”,故不符合退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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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关键月份工资和保健记录缺失的原因,杨进武及其代理人指出,这完全是原用人单位档案保管不善所致。其原单位留守处——沈阳重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出具了《情况说明》,明确承认:“据沈阳气体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历史资料记载:'2007年4月7日拆除工艺处办公楼时发生意外造成楼房坍塌,将财务处2006年以前档案、资料被压在里面,已全部毁损。’事发当时企业向铁西区政府做了汇报。”这份说明清晰证明,包含工资表、保健册等在内的2006年以前的财务档案,已在2007年4月7日的企业自身事故中全部损毁。档案的灭失责任显然在于用人单位,与杨进武本人无关。
杨进武及其代理人对《结论书》及铁西区人社局的处理提出强烈质疑:违法倒置举证责任,漠视档案结论性记载:《结论书》一方面承认认定特殊工种年限应“以企业提供的原始材料为依据”,另一方面却因用人单位自身过错导致原始材料缺失,转而将举证责任强加给杨进武,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加以佐证”。这直接违反了职工档案管理的相关原则。杨进武申诉指出,其档案中“在岗年限9年”是结论性记载,应具有法定效力。在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该记载系伪造的前提下,理应予以采信。《结论书》仅因未能见到部分佐证材料(实际已被用人单位损毁),就全盘否定档案的核心结论,被指“存在主观偏见,极其不负责任”。
无视工伤事实,遗漏关键诉求:档案中明确标注的工伤事实(1997年眼部严重烫伤致残),是杨进武依法应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重要依据。然而,在《结论书》及整个评议过程中,对其工伤认定及待遇诉求“却没有做丝毫提及”,严重遗漏了信访人的核心主张之一。
推卸档案保管责任:2001年国企并轨时,杨进武的档案已移交劳动局封存。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单位及档案管理部门均有妥善保管档案的法定职责。无论是原单位导致档案损毁,还是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不善,责任均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其后果更不应成为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理由。
档案记载清晰、工友证言充分,却因用人单位历史遗留的档案管理问题和相关部门在认定过程中的僵化处理及不公评议,杨进武的特殊工种退休资格和应得的工伤待遇至今无法落实。这不仅使其晚年生活失去应有的保障(养老金、可能的伤残津贴),更凸显了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面临的制度性困境。
杨进武及其家人呼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劳动保障监督机构介入调查:彻查铁西区信访评议结论明显依据失实、程序失当、遗漏关键诉求的问题;依法认定其1997年眼部工伤事实,落实相关工伤(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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