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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道路交通事故风险也随之存在。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是广大交通参与者关心的问题。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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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份,李某驾驶车辆因未提前减速,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与张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赔偿。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李某驾驶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故对于张某主张的各项损失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张某主张的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剩余损失,因李某未投保机动车商业险,故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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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份,丁某驾驶车辆不慎撞于道路中间绿化带,造成丁某所有的车辆受损及第三方财产损失之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丁某所有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故对于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在财产损失项下赔付第三方财产损失2000元,对于剩余损失以及丁某的车辆损失均由丁某自行承担。
法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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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由此可知,如未投保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侵权人将面临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困境。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作为国家立法实施的机动车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对于侵权方自身人身及财产损失均不在交强险保障范围。当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时,极易发生交强险不够理赔或者无法理赔的情形,而机动车商业保险则能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购买,具体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种险种,能够综合提升驾驶人抵御风险能力,保障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大限度的减轻自身损失风险。
审 核:郭玉婷
作 者:尤 斌
编 辑:刘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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