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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的一纸公告成功将自己推上了风口浪尖,如果要说起损害学校名誉,一百个李同学也比不上这这一份公告的害处大。
大学本该是最包容,最前卫,最自由,最有人情味的场所,可大连工业大学散发出的却是陈旧而腐朽的味道。
李同学与乌克兰电竞选手发生一夜情,而且据说乌男子还有妻女,李同学则有对象,这种事当然上不得台面,也不值得提倡。
消息被公开,视频被传播完全是乌男子一人所为,李同学本身是受害者一方,她并没有想要散播该视频影响学校的所谓“声誉”。
但大连工业大学还是忍无可忍,动用自己奇葩的校规将其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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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奇葩的不止这一条,一二三条不知道的还以为是高压环境下的高中呢。未婚性行为违规,连亲密的举止也违规。
我想问,难道该校难道活在大清吗?下一步是不是要搞男德和女德班?
在都不愿意生娃的现在,还有如此规定,真是为国家添堵,为民族增忧。
李同学的行为固然不可取。但是并不意味学校能以此为理由将其开除。
道德和法律始终是有边界的,私德有亏终归是私德,而学校要做的是尽到教育机构的职责,去安抚受害者的心灵,而不是将其一脚踢开,不然要学校何用?
约翰·穆勒在《论自由》中说:“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
也就是说一个成年人的行为只要不侵犯他人,伤害他人,就不应该被干涉,否则就是侵犯一个人的自由。侵犯一个人的自由就是侵犯所有人的自由。
曾经有人说,我们的教育把小孩当大人对待,把大人当小孩对待。此话是有道理的。
对待中小学生不断用所谓的成功学,人生的责任来逼迫他,在课堂不允许质疑,只允许服从,就是不让他按照天性成长。而对待大学生则事无巨细,操心到底,就是不相信他能够处理好自己的事。最终结果只能是培养出一堆巨婴。
打着为学生好的名义严格管理实际上却在侵犯学生的自由,侵犯人的自由,没有自由一个人是无法形成健全的人格的。
李同学的行为虽属于私德有亏,但是不干涉他人,且不是自己传播视频,她不应该被开除。事件造成的后果是她始料未及的,她是被网暴对象,她不应该为此事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该惩罚的是那名男子,大连工业大学的校规能管得着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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