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推文,题目《警惕司法掮客,托关系“捞”人被骗上百万》。
大概情况总结一下。话说张某的未婚夫陈某因涉嫌犯罪被刑拘,为了把人捞出来,张某经人介绍认识郑某,这郑某听了案情后表示可以用钱疏通关系,免于服刑。
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张某多次支付“关系疏通费”合计30万元。然而,郑某却提出,30万根本不够,需要140万。张某无力支付多出的费用,郑某表示可以垫付余款,但要打欠条,张某同意。
后陈某被取保候审,见人放了,张某以为是郑某从中斡旋的功劳,以为事情已经摆平了,于是多次向对方转账“偿还”了近百万的“欠款”。
过了不久,陈某又因此前的案子被逮捕,张某质问,郑某则表示,自己早就拿钱办成了事。最终,陈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随后报案。
经查明,郑某接受张某的委托后,并未找人疏通关系,而是联系了律师。郑某得知陈某与其父母关系不和、疏于联络,便设法找到其父母替陈某退缴了税款缴纳了罚金。
2025年2月11日,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这种情况实在很常见,我见过太多了,只要被害人敢报案,侦查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这种人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承认自己花钱找了人,涉嫌行贿,要么承认自己没关系,涉嫌诈骗。总之,两条路都是绝路。
这些人常见的行为模式:
1、有关系
声称认识某领导、某长,或者有特殊渠道。一般用伪造合影或盗用他人取保文书来证明自己的关系和成功案例。
2、能改判
对于已判决的案件,声称可通过“内部操作”修改判决结果。
3、保证结果
承诺只要给钱就有办法取保出来、判决缓刑甚至销案、无罪。律师只会说“尽力争取”,不能违法执业规范来保证结果。
4、拖延
家属给钱后迟迟不见进展,对方不问不理,问了就是案情重大、出现新情况、领导在出差、正在审批、出事了等借口拖延。
5、保密
询问进展后,对方不会告知具体细节,会要求家属对期间所了解保密,故意制造“神秘感”。
6、多次收费
声称不收钱、办成再付或先付定金、办不成退款,但在取得信任后就以“请吃饭”、“疏通关系”等名义多次索要费用,而且要求以现金方式交付或汇款至第三人。
7、编造恐吓
在家属犹豫是否支付后续费用时,对方会制造恐慌情绪,“出现新情况有机会操作”、“给钱就能马上放人”、“不给就会重判”等等。
8、退费难
案件结果如果没有达到预期,发觉被骗后,家属要求退费,但对方以已用于走关系花掉为由拒绝,或者只退还一部分。由于家属也知道“找关系捞人”属于违法行为,担心事情闹大后自己会被追究刑责,最后事情不了了之。
找关系之前先扪心自问,自己属于士农工商的哪一种,大多是普通群众,现代社会的“牛马人”;自己的所有社交圈里最有能量的是谁,能在这案子里起作用的是哪种人;自己能出多少代价,别人是否会为了这些代价拿自己的前程去帮自己冒险的。
遇到一些人,自己的口袋比脸还干净,从荷包里挤出来一两万块钱,却要求律师或者中间人去给自己办一件大事,要求一定要找承办人的关系。
咱们能不能尊重一下别人啊,别人有远大光明的前途,将来退休还有高额的养老金,这计算题小学生都会,而你居然装作不会,掩耳盗铃忽悠自己。
体制内的“榜样”我这里也有。有个销售假茅台的案件,嫌疑人家两代人都是这种人,别人要找到对应的人不算难,估计去找了,被骗了多少我不知道,总之最后委托我介入,要是有用,也用不着找我。
最后,我得叠个甲,真理尚且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万事万物无绝对,我不排除极端或小部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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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所主任,省市律协刑专委委员,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案例,155991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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