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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末页
全文共8365字,阅读大约需要15分钟
今天我们回看黎明的这起案件,我们知道最终他会被适用缓刑,知道他不用被羁押。但彼时的黎明,他自己并不知道;当我下笔撰写这篇办案札记时,我也在想,我可以翻页,可以跳着撰写,亦或者某些章节不爽,手动删除。但是,彼时的黎明并不可以。
当我们行走在人生的旅途中,生命对我们而言就是一个无法拉动的进度条。所以,即便我们知道,明天早上六点二十分,太阳会从东边升起,生命将会充满希望,但对不起,现在是半夜十一点,我们只能数着时间,一秒、一秒地熬过去。但不论怎么熬,都要做一个好人。
——改编《人生得遇苏东坡》
本文是笔者在办案中的记录与思考,欢迎法律同仁批评、斧正。
文|乔治 律师
“广元市利州人民法院经过研讨后,认为检察院量刑过低。因此,在检察院重新调整量刑为一年六个月。”高检察官宣读变更量刑建议的声音嗡嗡在头脑中回响。
“现在合议庭休庭,随后当庭宣判。”审判长宣布休庭。
“审判长,咱们之前协商的不是这样啊,之前协商的不是黎明在部份归还欠款后,宣告缓刑吗?这不仅没适用缓刑,甚至还加了六个月,这算什么啊。”忍住心中的愤怒和感觉被欺骗后的那种愤懑低声吼道。
“我也没办法啊,我的意见过会的时候没通过。”郭法官一脸无奈地讲。
我给黎明使了个眼色,让他出去和申请执行人再谈一谈。
“审判长,如果我们现在能取得谅解,这个案件还有没有回转的余地?”我看着郭法官说道。
“如果你们能谈妥,我们也好有台阶下啊,给缓刑也有合理的依据嘛。”郭法官若有所思地讲着。
“好。”我知道现在不是讲法律的时候,黎明马上面临着收监。心中也下定了某种决心:“这个案件我收了费的,费用全退用于归还欠款。”
“嗯?”审判长郭法官、审判员以及书记员都一愣,怔怔地看着我。
“我的意思是,我作为辩护人,我收了律师费的。现在黎明经济确实比较困难,既然如此,我作为他的辩护人,我肯定是优先维护他的权益,我收取的律师费,原路退回,用于归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虽然钱不多,但我们表达我们的诚意。”“这个案件,我就当是法律援助了,不过援助式辩护归援助,但法律不能这么被玩弄的。”
“全体起立,黎明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审判员宣读完判决后,悬着的心,终于还是放下了。
回来的路上,我第一时间给孙易律师发了消息,因为他也曾经干过这种事。他说,如果干完之后,内心平静了,那就是值得的。
我在回程的高铁上,也不断问自己,后悔吗?
好像挺后悔。
但是,后悔归后悔,后悔之后再干不就完了。
因为,从小,不论是爸爸妈妈,还是老师,都在告诉我,要做一个好人。
只不过,在这一刻,这句话具象化了。
一、广元这个地方有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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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旅拍
“广元这个地方有点小,所以,司法这一坨,有点一言难尽。”操着浓重四川口音的黎明跟我讲。
这是我第一次见黎明。
2025年2月25日,刚过年没多久,我就飞到了广元。
薄雾如轻纱般笼罩着山川,给广元这座城市,也增添了几分神秘的朦胧美。这个时候的广元,春节的余韵尚未完全消散,新的一年的序曲已悄然奏响。迎着清晨的第一缕阳光,下了飞机,不过在风吹过时,不禁裹紧了衣领。
方便开展工作,我把酒店定在了法院附近。
“师傅,去利州区法院,搞快点,好冷哦”得益于在重庆读书的原因,来到巴蜀大地,我也蹩脚地讲起了川普。
司机师傅看了看我穿着单薄的西装,不禁笑了一声,询问道:“哪里过来的?”
“广东啊,广东其实穿西装已经可以了,但是广元,好鬼冷啊!”
“哈哈,这个时候是开春了,但风还是很大,广元虽然是在四川,但是这个地方是三省交界,还算是北方嘞,还是要注意保暖。”
就这样,我们沿着盘山路,回到了酒店。
正是清晨时分,路上的行人,也都走出家门。街道上,商贩们的叫卖声此起彼伏,米皮的麻辣香气弥漫在空气中。我也没忍住尝了尝。心中,也会止不住地盘算:黎明这个案子的底子究竟是怎样的?有什么可以支撑起翻盘呢?
在热气腾腾的早餐店,窄窄的桌子前,明亮光线下,又一次打开黎明的起诉书,最奇怪的是,本案黎明并没有被司法拘留过。黎明在见面前就微信发我的公诉机关的起诉材料,是公诉机关纲领性的文件。
黎明一见到我就说:“广元这个地方有点小,所以,司法这一坨,有点一言难尽。”
“乔律师,你说我就是欠钱没还,你说我这种算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吗”这是黎明最不能理解的,经济状况好的时候,大家你好我好,现在经济下行,公司遭遇破产清算就开始定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这个案件的问题,我认为,核心的问题就在于法律认识。换句话讲,不执行判决裁定能否等同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起诉书目前所指控的,最多也仅能证明黎明消极履行利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但未体现黎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所以,我觉得本案定性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还是太过于牵强。”
黎明反复诉说着企业经营之难:“是,我当时从剑阁法院拿了一笔钱,但是,这些钱,我都用于公司经营了啊,我也是想着先救活企业。我们当年是广元地区最大的门窗公司,就是因为疫情给耽搁了。”他的声音里,有挣扎,也有固执的委屈。
《刑法》第313条明确,拒执罪的核心在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主观恶意与客观行为缺一不可。
我反复梳理黎明给我的材料,试图从公诉的视角,看看能不能在其中找寻缝隙——那笔执行款,究竟是如何被“转移”和“用于其他”的?是早有预谋的隐匿,还是病急乱投医的糊涂自救?黎明公司当时的真实财产状况如何?是否每一分都清晰可辨,毫无争议?
二、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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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旅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妨害司法罪一节中。因此,从刑法规定的体系角度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主要保护的法益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秩序。
因此,在《刑事审判参考》【马素英、杨保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78号)】,法院所确认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债务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无法运用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但仍无法执行的情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故应当从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来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而不能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来分析。”
因此,虽然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确实存在部分没有实现的情况。但是,本案关注的重点应当是黎明的行为是否究竟能不能直接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带着这样的疑问,我向法院申请了阅卷。
在拿到案卷材料后,我第一时间联系了黎明。
虽川音浓厚,但是黎明的思路清晰、表达准确、层次分明,一古脑儿把本案的前因后果倒了出来。
黎明说,刚开始时,申请执行人王总的公司(简称丽丽公司),和自己是非常紧密的合作关系。
黎明说:“我在广元地区是最大的门窗公司,而丽丽公司是我们的材料商,当初经济比较好的那个年代,我们公司几乎百分之七十的玻璃都是从丽丽公司拿的货。”“后来,因为剑门关旅游公司和我们的款项一直拖着,我们工厂就拖垮了,就引发了一系列连锁的债权债务纠纷。丽丽公司是其中一笔。”
“我真的没想过不还钱,公安机关叫我的时候,我也没有任何隐瞒,我没有说不还钱。可是你想想,有了资金之后,第一时间先还银行贷款,然后就是工人工资,如果不支付工人工资的话,工人就会闹事,一闹事,工厂就运营不下去了。剩余部分就是偿还各种各样的借款。一年到头,哪能挣得到钱啊。”
“检察院说我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哪有拒不执行啊,这年头确实没有钱,这怎么支付呢?”他的声音里,有挣扎,也有固执的委屈。
阅卷过程中,一个关键细节浮出水面:在本案中有个特殊的问题就是原执行法院利州区人民法院曾经发现黎明公司财产收益线索后,未对该线索进行详细核查,未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查控措施,也未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处罚措施。
换言之,执行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时,在程序衔接上存在一定瑕疵。这并非根本性错误,却如同一道微小的缝隙,让“拒执”的主观恶意认定,不再如最初那般铁板一块。
此外,深入核查公司账目及银行流水后,发现部分资金流转的痕迹,虽最终未能偿还莉莉玻璃公司,其具体流向却与纯粹的恶意转移财产、个人挥霍存在区别,更多呈现出一种企业垂死挣扎下的混乱自救。
根据黎明与丽丽公司的执行案件一直是由执行法院固定的法官负责,换言之,执行法官并未进行更换。
而根据公开的线索与判决可以看到利州区人民法院曾就其他案件向剑阁法院发送过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的对象也是黎明公司的财产,并且根据执行情况看,该案得到了较为完备的执行,将近7万元完全执行到位了。
而两案的执行法官是同一位法官。因此,可以确信的是,本案的执行法官是知道也应当知黎明铭公司在剑阁法院的财产线索。因此,执行法院在发现黎明公司获得收益线索后,并未对该线索进行详细核查,也未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查控措施,也未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处罚措施。
所以,本案认定黎明存在刻意隐瞒财产线索并认定黎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着实还是太过于牵强。正如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裁判要旨提到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可能各位看官没看懂上述逻辑,简而言之,利州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明知黎明公司存在财产线索的情况下而不作为。而且,更为奇怪的是,执行法院对丽丽公司的执行置之不理,反而执行了他案。所以,本案在夹杂了执行法院或者执行法官的不作为的情况,是否还能定性黎明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也向黎明核实过,黎明信誓旦旦地讲,很早之前就向执行法院汇报过这个财产线索,法官当时还和我一起去找过这个欠我钱的人。
在核对案卷材料时,我发现黎明公司的银行流水都清晰地呈现在案卷材料中,注意核对转出账户的情况时,我意识到黎明公司所涉及的支出几乎皆是材料款、工人工资等,这些都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支出。因此,在支出均是合理支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黎明公司以及邓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于这一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兴荣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湘01刑终19号】二审直接改判无罪的案件中,法院就明确提到:“二、原审判决认定的拒不执行裁定罪的事实与证据,尚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检察机关指控以及原审判决认定海太阳公司使用查封的原材料生产期间,收回货款2000余万元,没有用于履行岳麓区人民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法院的裁定无法履行。作为生产性公司,使用原材料生产,是公司存续并保持和提高偿债能力的基本条件。侦查机关没有查清2000余万元回款具体去向。陈兴荣及其辩护人辩称该款系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电费、公司房租、员工工资等支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电费、房租、员工工资系维持公司存续、正常生产经营的合理支出。在案证据不能排除该辩解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存在陈兴荣并非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合理怀疑。对此合理怀疑在案证据不能排除。”最终认定被告人无罪。
在本案中,黎明公司所涉及的支出几乎皆是材料款、工人工资等,这些都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支出。在此种情况下,认定黎明构成犯罪实在是太过于牵强。
不知道各位看官看到这里看出来没?
梳理一下,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目的是保障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以及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法益,但单纯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一般不能评价为拒不执行。
这不仅是因为本罪的成立以情节严重为前提,还因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与性质具有特殊性。刑法在“不执行”前加一个“拒”字形成“拒不执行”的表述,是对“不执行”的同义强化,暗含了单纯的不执行并不构成犯罪之意。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黎明仅仅是没有履行法院的裁判文书,而黎明作为当事人,没有积极主动地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具有苛责性。但是,执行法院,作为权力机关,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不作为。现如今却要将不作为的后果施加在被申请人黎明身上,并对黎明科处刑罚,我们认为是绝对没有道理的。
三、初次谈判谈得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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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旅拍
顺着这样的思路,结合案卷材料,开庭期间我向法院申请了调查取证。
“第一,根据黎明的反馈以及起诉书中所列举的证据材料,辩护⼈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证据根本⽆法证明黎明公司实施了拒不执⾏判决、裁定,现有证据最多也仅能证明黎明消极履⾏利州区⼈民法院出具的执⾏裁定,但未体现邓明“拒”不执⾏判决、裁定。因此,辩护⼈申请贵院调取执行法院穷尽执⾏措施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在本案辩护人并未检索到黎明因本案曾被拘留的相关证据。因此,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黎明曾因本案被拘留或者罚款的相关证据。”
“今天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办法确认,那这次开庭先取消,下次再开吧。正好你把你这个申请也给检察院一份。”郭法官说。
这应该是我第二次见郭法官。
第一次是因为另外一起郭法官承办的案件,我申请阅卷,可能是传话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误会,整得我还向检察院提了一份《保障辩护人执业权利的申请书》。
所以后续郭法官还经常调侃我说,我爱挑程序毛病。
但其实,不是我爱挑程序的毛病,只是程序违法以及程序违法的后果是最显性、最直观的。而实体问题,个人有个人的判断,总体上来讲,实体问题,并非刚性的辩护事由。只是说程序的毛病最好挑罢了。
“郭法官,今天正好控辩审三方都在,那咱们可以简短地开个小会,也算是简单地归纳一下争议焦点啊。”
我停顿一下,清清嗓子,按了按手上的材料说:“郭法官、检察官,您看,我把本案的时间线梳理一遍,其实明显可以看出来黎明是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是否构罪的话,咱们开庭说嘎。”郭法官瞅了我一眼,继续补充道:“以往我们开这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子,我们还会邀请一些被执行人过来旁听,来震慑那些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只是说这个案件有点不太合适,所以……”
其实在现场,我多少有点惊讶,郭法官愿意坦言本案确实有较大的争议,或者说,愿意坦言本案确实存在一些因素。“其实我们也不是说想要怎么样,毕竟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申请执行人最后的保障机会,而且,我们也是本着化解矛盾的想法,促进案件解决。”
我一听,有戏。那既然可以谈,那咱们这个案件就磋商解决。
行文至此,突然想聊一点题外话,其实可能有些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更加习惯泾渭分明地适用辩护策略,即,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讲,确实不构成犯罪,哪怕头破血流,也要坚持无罪辩护。但是,有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无罪辩护无果,当事人被判处较高的量刑,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报复性量刑。”这里不评价对错问题。因为这种奋力地争取,哪怕是争的头破血流,这是对正确事情的坚持,所以无所谓好坏的问题。
只是我自己在辩护过程中,往往只有谈判也好、磋商也罢,或者我更加愿意称之为“磋商式辩护”,行不通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较为激进的辩护策略。如果案件能够妥善解决,当事人能够早点回家或者不用重返监室,那完全可以通过磋商的方式解决问题。我的风格,还是更倾向于在坚持理想主义的基础上,脚踏实地做事情。毕竟,“报复性量刑”所针对的对象是当事人,辩护人最多是会受到波及。所以,我很喜欢卫旖雪律师曾经讲的一句话:不要让自己的当事人成为法治的代价(非原句,加自己的理解)。
当然,绝对不能因为可能存在“报复性量刑”,就投鼠忌器。正如我所强调的“磋商式辩护”的前提在于刑罚的处罚问题。比如我们在广州办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倘若繁琐地确认正品、销售单价等等,对于控辩审三方都是较为麻烦的事情,而且在扣除正品以及“边角料”案件究竟是否还能否达到立案标准还是另一回事。所以我们和司法机关在磋商的过程中也是明确表态,本着节省司法资源的态度,如果本案能够对当事人适用缓刑,能够让当事人早点回家,本案完全可是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当然,该案也得到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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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案判决节选。随后也通过办案札记的方式进行记录。其实相比较案件结果,私以为被告人的女朋友在该案中不离不弃才是该案最出彩的地方
但是我们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调解受阻的情形,例如,量刑突破了我们的接受范围,那就必须要辩护升级。比如,将案件本身的问题暴露在法庭,亦或者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等等。所以,其实很多时候,激进的辩护策略是一种不得不的行为。因此,当与郭法官沟通过程中,发觉本案可以采取本案存在磋商空间时,我们果断转换策略。
“是啊,郭法官,您看这个案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正如您说的,我们也希望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如果本案能够和平解决,从双方的角度讲,当然是最好的。”
其实,我不得不思考的,黎明无法全部偿还被执行款的情况下,如何争取本案的结果。尤其是,本案夹杂着执行法院执行不作为、款项用于公司正常经营、黎明并未因本案被司法拘留等等情节,结合这些事实,完全可以认定为黎明根本没有达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标准。而检察院仍然将本案起诉至法院,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问题又该怎样解决?
显然,这不单单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问题在于,辩护律师该怎样和司法官说理。在呈现当事人委屈时的方法选择问题。
在辩护说理上,我又该怎么办呢?可以肯定的是,不能像黎明自己那样,单纯地诉苦;也不能像申请执行人一样,一遍遍以跳楼,“威胁”司法机关。
徐昕老师说,通过诉讼定纷止争,是人类文明进步重要的表现形式。什么是诉讼,就是讲道理嘛,什么是讲道理,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正确的事情反复讲,多角度讲。这不就是讲道理嘛。(非原句,加自己的理解)
带着这个问题,我在随后的备庭中,补充阅卷、查询法条、穷尽案例检索。终通过“对比”的方法撬动了内心的自由心证。
“郭法官,就像您讲的,部分还款,没有谅解,适用缓刑比较困难。所以我们做了个对比意见书和检索意见书,您过目。”
《关于黎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与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对比》: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人民法院的入库案例与本案极为类似,尤其是在争议焦点部分,烦请贵院予以参考。
《关于黎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缓刑检索报告 》:综合前述分析结果,本案可参照适用上述检索到的案件,采纳其一致的裁判要点,即在不考虑申请执行人的是否谅解的情况下,被告人黎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对黎明适用缓刑。
我们并非否定债务的存在,也并非为转移资金的行为开脱。一个被多重债务逼入死角、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面对突然到账的有限资金,在绝望和短视的驱使下,做出了优先填补其他他认为更急迫的“窟窿”(如维持生产、支付工人工资、偿还其他可能的高息债务等)的选择。
这种行为固然错误,甚至构成民事上的严重失信,但究其本质,是经营失败后混乱自救的失当之举,而非刑法意义上那种明知判决存在、刻意对抗司法权威的恶意拒执。
其实,拒执罪的利刃,锋芒所向应是赤裸裸的司法对抗,而非绝望深渊中一次慌不择路的错误选择。黎明的行为,是商海沉船时一次失败的舀水自救,其性质与刑法所惩罚的恶意拒执存在本质区别。
四、“乔律师,我的意见会议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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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旅拍
其实那天开完庭之后,我还和郭法官聊到:“郭法官,其实您也挺好说话的呀,怎么另外一起案件最终结果呈现出那样的状态呢?”
“没人跟我谈啊,其实那个案件,我在量刑时也会考虑到这些问题的,但是当时都僵在那里,所以,就……”
时间聚焦在2025年6月30日下午。
“我的意见会议没通过。所以,黎明最终的量刑可能还是实刑。”
着实有些晴天霹雳!
“可是咱们之前不是谈妥了?”
“哎,我的意见会议没有通过,这确实也没办法,他们甚至还觉得检察院的量刑有些轻,让检察院重新出量刑。”
量刑建议跟玩一样,而且新补充的证据还认定了黎明自首,增加了新的从轻、减轻情节,最终还提升了量刑,这还真是活久见。
所以才出现了开篇的那一幕。
首先,刑事司法是国家犯罪控制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一个长期的、反复进行的“博弈”。认罪认罚本质上是一种承诺,这就是一旦司法机关对任何公民作出了承诺,就必须信守这一承诺,而绝不能言而无信。
正因如此,从《刑事诉讼法》行文的角度讲,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可以告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但是调整量刑建议的条件也仅限于五种情形。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而在本案中,不仅没有出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也没有加重的事实与证据,而且,检察机关补充的情况说明,反而证明了黎明自首,增加了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结果法院认为量刑不当要求调整。
从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上看,司法反而成为了一种不守信的状态。而司法的不守信,虽然从效益看,不守信的行为在个案效益或许会得到一定的效益。但是,必然对长期的司法行为造成损害。
其次,也是我能够体谅或者理解郭法官的关键点——主审法官的意见在过会时未通过。其实审委会制度从现有的环境下讲,其实就是摆脱当事人、辩护人甚至是检察机关监督下进行的决策。
对于审委会的问题,虽然从长期上来看,想要改变很难,但是从司法运行的逻辑上看,我还是想多讲一点。虽然在一定历史时期,即,基层法院军转干比例较多的历史时期,审委会减轻了主审法官的压力,确实起到了良性作用。但是在现如今的历史时期,法院的工作人员几乎都是科班出身,再通过审委会决定案件的结果,这个过程可能还是有很大问题的。
一方面,为什么从现有情况来看,审委会制度不会消亡呢,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审委会的存在规避了承办人的责任,即使审委会的决定是错误的,最终由于是会议讨论的结果,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讲,责任可能因为参与的人多而模糊,即使是少数正确意见的持有者,也可能因为自己难以与沉默的大多数抗衡而放弃坚持。
另一方面,我们作为辩护人为什么很不喜欢审委会制度,刑事司法有个特点就是直接原则,即强调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历性。所以早在千年前,先贤们就提出了“五声听狱讼”的概念。
当辩护人向嫌疑人、被告人发问时,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语气等等,都可能成为自由心证的依据。而辩护人之所以将问题放在桌面或者放在法庭,无非是希望在这个讲道理的地方,将道理讲清楚。
但是,如果夹杂了审委会制度的话,辩护人辩白所针对的司法官是没有决定权的司法官,甚至倾听辩护人辩白的司法官的意见都不能成为决定性意见,那庭审又有什么意义呢?所谓的庭审实质化、审判为中心不最终也只会变成口号。
尤其是在黎明这个事情上,那些在会议上投票的司法官,反而是没有参与案件审理的司法官,审理和决定脱节,严重损害了司法决策的完整性。
五、“案件结束了,但好像也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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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旅拍
走出庄严肃穆的法庭大楼,午后的阳光竟有些刺目。我下意识地抬手遮挡,脑海中却浮现出黎明公司那些晶莹剔透门窗的影像——它们曾明亮映照过两个企业合作的微光,最终却也折射出债务的棱角与法律的冰冷。
黎明和黎明公司,在沉重的债务迷宫中迷失了方向,几乎被拒执罪的铁门永久封存,最终还是撬开了一道窄门,透出缓刑的光亮,这光亮不仅照见一个企业家重获自由的喘息之机,更映照出法律刻度上不容忽视的微妙空间。
法律绝非仅仅为惩罚而生,它终极的使命在于守护秩序与公义。但当企业如同在债务泥潭中沉浮挣扎的溺水者,本能地抓住任何一根稻草求生时,其行为虽未必可恕,但那份深陷绝境中的仓皇与错乱,亦值得我们投以冷静的审视与悲悯的理解。
拒执罪的适用,尤需我们审慎地辨识:那纸判决之下,究竟是行为人赤裸裸的恶意挑衅,还是生存重压下的一次迷失与失足?此中界限,既关乎个体命运的悲欢,亦丈量着司法理性所应有的厚度与温度。
【其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是为了惩罚规避执行的“老赖”。可是在实践中却异化成,将“没有执行能力所以没有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也纳入到了打击范围。其实这批人恰恰是因为疫情、工程、欠款等资金链断裂,正在等待机会返回商海的企业家。我们不能一边喊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另一边,当民营企业落难时,再踩上一脚,说他们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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