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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自然生态
共建美好家园
· 华容县人民法院 ·
2025年8月15日是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特发布3起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群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案例一
彭某、史某、姚某
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5日,彭某通过电话联系史某、姚某,提议共同去打猎,史某、姚某均表示同意,随后三人开车前往华容县操军镇大堤和梅田湖镇大堤,沿途寻找猎物。至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在梅田湖镇曙辉村被华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气枪1支、热成像仪1台、野生动物46只,其中兔子5只、灰斑鸠16只、黑八哥13只、池鹭3只、喜鹊9只。
根据华容县林业局出具的野生动物物种认定意见,彭某、史某、姚某所猎杀的46只动物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其经济价值为1.33万元。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史某、姚某违反狩猎法规,在规定的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华容法院对被告人彭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史某、姚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彭某的犯罪工具热成像仪1台、气枪1支予以没收;彭某、史某、姚某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3300元。
案例二
刘某、周某、王某甲
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日,刘某邀周某、王某甲、王某乙(已做不起诉处理)三人于当日晚上前往华容县注滋口镇洞庭湖大堤上猎捕蛇类等野生动物来食用,周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表示同意。当日21时许,四人来到洞庭湖大堤华容县注滋口镇东浃村九组地段处进行狩猎。四人狩猎至23时许结束,回程途中被华容县公安局民警发现,现场查获刘某等四人捕猎的乌梢蛇2条、短尾蝮蛇29条、刺猬9只、蛙类46只,同时查获锂电池头灯2个、长杆猎夹1个等工具。
经华容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股认定:当场查获的乌梢蛇2条、短尾蝮蛇29条、刺猬9只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价值总计1.11万元;锂电池头灯、长杆猎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禁猎方式。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周某、王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华容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周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刘某、周某的作案工具头灯2个、长杆猎夹1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三
苏某、顾某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日晚,苏某在家门口遇见顾某,两人闲聊间都表达了到洞庭湖水域捕鱼的想法,便商议一起捕鱼。2024年9月3日19时许,苏某携带19副三层刺网和4个麻袋,与顾某在华容县注滋口镇新安闸码头汇合,并一同驾船前往新安闸外洞庭湖水域(该水域属于东洞庭湖华容水域中国圆田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采用布放“刺网”的方式捕捞水产品。
2024年9月4日2时许,苏某和顾某将捕捞的渔获物装入麻袋返回至新安闸码头,被华容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场查获捕捞的鲢鱼26公斤、麻鲢77.9公斤、鳊鱼103.5公斤、鲫鱼34.8公斤、鳡鱼9.1公斤、鲶鱼12.1公斤、红尾43.2公斤、翘嘴29.5公斤、鳜鱼8公斤,共计344.1公斤。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顾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华容法院对被告人苏某、顾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苏某、顾某共同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1510元和生态损失评估费用2000元。
作者 | 杨 娟
彭觅叶
欧阳洁
编辑 | 杜小爽
一审 | 刘 甜
二审 | 朱河生
三审 |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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