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居民周彦张近日在网络平台实名发布控告信,称其母亲与姐姐在2024年11月遭遇一起严重交通肇事逃逸案后,当地有关部门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关键证据灭失、肇事者至今逍遥法外。更令人震惊的是,其已成植物人状态的母亲,竟被鉴定为“轻伤一级”。此案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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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控告材料显示,2024年11月19日18时许,在杞县苏木乡小河庄村卫生室南约20米处,周彦张的母亲张丙芹(81岁)和姐姐周景玲(60岁)被一辆高速行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肇事者下车短暂查看后驾车逃逸。事故造成张丙芹颅脑重度损伤,经抢救后成为植物人,需24小时专人护理;周景玲则因应激创伤导致失忆,生活无法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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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彦张在控告信中详细列举了杞县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在处理此案过程中的诸多疑点和问题,先是对关键证据调取不力,故意拖延致灭失,家属称案发次日即向(王献忠、杨峰)提供了重要监控线索,清晰显示肇事车辆(金彭电动三轮车)特征及逃逸方向。然而,民警以“下班看不清”为由拒绝当场拷贝。此后,家属多次提供肇事车可能途经的路线上的至少5-6处监控点线索,均被民警以“画面模糊”、“调取无意义”或“去开封办事”(家属称有录音)等理由拒绝调查,最终导致这些监控录像因超期被覆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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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现场勘查与调查程序缺失,家属指控办案民警未按规定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未提取车辆碎片等关键物证;未在24小时黄金期内全面调取周边监控;从未发布任何协查通告追缉肇事车辆。同时立案程序不明,推诿塞责,周彦张表示,案发至今已逾9个月,杞县交警大队从未向其出具《受案回执》或《立案决定书》,涉嫌程序违法。当家属于2025年1月2日书面向副大队长张志勇指认一名拥有同款改装车的村民李某为重大嫌疑人时,张志勇竟要求其“自行查找肇事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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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受质疑的是有关部门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杞)公(物)鉴(法临)字〔2025〕3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将已成植物人的张丙芹和失忆的周景玲均评定为“轻伤一级”。家属控诉法医鉴定过程极其草率,称法医未实际检测张丙芹生命体征、未询问家属病情,仅将其身份证放置于胸口拍照便出具了鉴定结论。家属指出,根据国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应构成重伤一级。
周彦张称遭威胁压制家属维权,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多次对其进行口头警告,禁止“越级上访”,并以“继续上访就拘留”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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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彦张提出多项诉求:指定异地公安机关重启侦查并抓捕嫌疑人;追究涉事人(王献忠、杨峰、张志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刑责;由省级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伤情并追究原鉴定人责任;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损失。
周彦张表示,九个月来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仅收到三次内容敷衍的答复。大队领导曾让其“回家等电话”,但案件毫无进展。目前,其植物人母亲需要全天候照料,家庭承受着巨大的身心创伤和经济压力。
此案暴露出的问题,包括关键证据疑因办案不力灭失、离奇的伤情鉴定结论 (植物人=轻伤一级)、长达9个月不立案、对举报人进行威胁等,严重挑战公众对执法公正和司法鉴定的信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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