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当年的第二次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通报,其中首次提及了一例之前曾一度被业内热捧的“投资人/股权+EPC”的违规新增隐性债务的案例。
一、典型案例
财政部在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通报提到,2020年5月以来,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理委员会相关专题会议要求,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现武汉光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国有企业垫资建设16个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项目。截至2023年6月底,企业垫付建设资金83.21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83.21亿元。2021年6月,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专题会议要求,光谷科学岛(武汉)有限公司负责与社会资本方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对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及运营,项目建设期满后回购社会资本方全部股权。截至2023年6月底,项目公司垫付该区域内25个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20.6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0.64亿元。
2021年6月,光谷科学岛公司(区属国企)与社会资本合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25个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约定运营期满后由政府平台公司回购社会资本全部股权。截至2023年6月,项目公司垫资20.64亿元,形成隐性债务。
按照《预算法》及《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需纳入预算管理,禁止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企业垫资变相举债。在此案例中,国企垫资本质是“代政府融资”,还款来源依赖财政资金(如管委会后续统筹支付),构成“政府隐性债务”。根据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明确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本案中“股权回购”条款本质是政府对社会资本的“隐性担保”,构成“明股实债”,属于隐性债务范畴。案例均违反“谁投资、谁受益、谁担风险”的市场化原则,政府或其平台公司通过“垫资”“回购”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承担了项目风险,导致企业投资行为异化为政府融资行为。
二、模式的运作逻辑与风险
“投资人/股权+EPC”模式兴起于2021年后,是地方政府在传统BT、F+EPC等模式被严控后探索的“类股权”融资工具,但其设计逻辑与合规边界存在天然冲突。
(一)模式核心特征
形式合规性:通过“股权合作”规避“政府举债”的直接认定,SPV(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中社会资本占比高(70%-95%),表面符合“市场化投资”要求;
实质融资性:社会资本的核心诉求是通过“股权+施工利润”快速回收资金,依赖政府或其平台公司的“隐性兜底”(如回购承诺、财政补贴);
资金闭环性:项目现金流主要依赖政府付费或补贴,而非市场化经营收益,形成“借新还旧”的债务滚动模式。
(二)关键风险点
法律风险:若回购条款被认定为“明股实债”,根据《民法典》及金融监管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社会资本面临本金损失风险;
财务风险: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有限,若补贴资金未纳入中长期预算或人大批复,可能导致支付违约;
合规风险:穿透式监管下,监管部门重点核查“现金流真实性”“补贴合规性”“回购市场化”,任一环节瑕疵均可能触发隐性债务问责;
操作风险:“一次性招选”(两标合一)易引发围标串标质疑,“象征性持股”(平台公司5%-30%)可能导致其对项目失控,无法有效监督资金使用。
三、合规边界
“投资人/股权+EPC”并非完全不可行,其合规关键在于彻底切割政府信用与企业投资风险,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结合财政部最新政策(如《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及行业实践,提出以下合规要点:
(一)政府及平台公司:严控债务边界,强化全周期管理
自查整改:对2021年以来所有“投资人/股权+EPC”项目开展“穿透式”核查,重点清理“固定回报”“保底收益”“财政直接回购”等违规条款;对未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再采用该模式,确需实施的应转为“特许经营+使用者付费”或完全市场化运作的PPP新机制;
资金闭环管理:合规补贴需严格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并经人大批复,禁止以“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非法定形式承诺支付;回购需基于第三方机构的市场化评估(如收益法评估),且回购资金须来自平台公司自有资金或合法举债(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禁止财政直接兜底;
信息披露:项目融资、补贴、回购等关键信息需在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防范“暗箱操作”。
(二)社会资本:回归投资本质,聚焦市场化收益
现金流测算做实:社会资本需联合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对项目经营性现金流进行独立测算,确保覆盖融资本息的120%以上(预留风险缓冲);禁止依赖“政府承诺”或“乐观假设”,需基于历史数据、市场调研等可验证依据;
谈判阶段锁定合规条款: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无固定回报”“无保底收益”,回购条款需约定“仅当项目清算后净资产高于投资成本时方可启动”,并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对回购价格进行独立审计,避免“审计调减”争议;
长周期运营思维:从“重建设”转向“建设+运营”,通过产业导入(如园区招商、商业配套)、增值服务(如物业管理、能源管理)提升项目自身造血能力;鼓励与社会资本中的产业方(如运营商、服务商)深度合作,避免纯施工型企业“赚快钱”。
(三)金融机构:穿透式评审,强化贷后管理
贷前审查:重点核查“四真”:真股权(平台公司是否实质持股并行使股东权利)、真现金流(经营性收入是否可覆盖本息,禁止依赖财政补贴)、真回购(回购条款是否符合市场化原则,禁止政府兜底)、真运营(SPV是否具备独立运营能力,禁止“重建设轻运营”);
贷后管理:建立资金监管专户,跟踪项目现金流、政府补贴到位情况及回购资金来源;对存量项目设置6个月整改观察期,要求企业补充合规瑕疵(如补签市场化回购协议、完善现金流测算);无法整改的,提前压缩授信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风险定价:根据项目真实风险水平(而非政府信用)定价,高风险项目需提高利率或要求追加担保(如社会资本资产抵押)。
四、后续建议:市场化
“投资人/股权+EPC”模式的本质是“融资工具”,其合规性取决于是否真正实现“风险由企业自担、收益由市场决定”。在穿透式监管常态化下,未来该模式的发展将呈现两大趋势:
“伪模式”加速退出:依赖政府回购、财政补贴的项目将被严格禁止,无法转型为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将逐步退出市场;
“真模式”规范发展:具备真实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如产业园区、文旅综合体、新基建等)将通过“投资人+EPC+O”(建设+运营)模式焕发新生,社会资本通过长期运营获取收益,政府仅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如土地优惠、税收返还),不承担偿债责任。
“投资人/股权+EPC”的未来不在“政府兜底”,而在“市场造血”。唯有回归市场化本质,切割政府信用与企业投资风险,该模式才能在严监管环境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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