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微信朋友圈里多位律师朋友发布了一起地方政府欠债不还的法庭判决。
这起官司特殊之处在于法官在判决书中旗帜鲜明地突出了政治。而作为欠钱不还的被告镇政府,则以法律条文为武器,为自己抗辩。
最后,在讲政治与讲法律PK中,最终还是法官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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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并不特殊。
过去数十年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地政府通过大兴土木,负债搞工程,发生过不少工程完工后不向施工方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案例。
这起发生在9年前,某县一镇政府在工程竣工后,不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案例就是众多案例中的一例。
这起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作为原告的施工方起诉镇政府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
从流传的法庭判决书显示,这个政府工程早在2016年4月就已竣工。但原告施工方一直未拿到钱,也未能在有效诉讼时效期间三年内提起诉讼。
理论上,超出三年诉讼时效期,没拿到工程款的原告方很难打赢这个官司。法院大概率也会判原告败诉。
但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法官突破了现有法律条文的限制,在案件判决中旗帜鲜明地突出了政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其中,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作为被告,没支付工程款的镇政府方面就以此法律条文为武器,向法官提出抗辩。认为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被告镇政府以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要求判原告败诉,理由看似充分。
在实践中,估计大多数类似官司的原告,没拿到工程款的施工方最后也很难打赢这样的官司。
但这次的法官不一样,作出了一份让人意外的判决,同时也代表法官群体这几年在实践判案中突出政治有了很大的进步。
这位法官明确作出了“抗辩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判决书这样写道:
“虽然原被告之间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但被告属于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一级人民政府,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欠妥。我们的政府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各位领导都应牢记初心和使命,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本案而言,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政府就应该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以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人们都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
同时还强调:
“在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情况下,即使原告未向被告提出付款要求,这也是基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这是人民群众善意之体现。若我们的基层人民政府的对欠付人民群众的债务都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这有悖于我们共产党人的初心,有损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更有可能让政府失信于民。”
最后法官认为:
“我们的政府,对在红军长征中因条件所迫向群众借钱借粮,因历史原因未偿还的,只要有真凭实据,至今近百年,仍如实认可,足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是完全值得人民群众信奈的政府,是言而有信的政府,也是无论时间怎么流逝都不会变色的政府。故地方政府府主张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这起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官司最后镇政府输了。
在判案法官眼里,镇政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文进行抗辩,大不过“初心和使命”。
除了法律条文外,还有更高层次的东西。
但如果判案法官不忠于法律,不拿法律条文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那么说明现有法律条文就存在问题。
本起案件中,法官判决中认定一级政府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欠妥”,那么就应该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进行修改。明确修正涉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一法律条文不应适用于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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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罕见的案件判决中,法官不讲法律条文,讲了政治。
但不代表所有法官都会这么判决。(文玉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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