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 68 岁老人王德权向相关部门实名反映,其涉及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辽宁高院”)裁定指令再审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朝阳中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仍与高院指导意见相悖。
王德权所涉案件的核心,围绕朝阳嘉能公司(以下简称 “嘉能公司”)的股权转让争议展开。据喀左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喀左法院”)在执行阶段收集的 20 份证据显示,纠纷源头可追溯至 2013 年。2013 年 10 月 17 日,朝阳明鑫公司的李长城以 9220 万元价格收购嘉能公司 100% 股权,随后注册成为该公司董事长,其大儿子李志生担任总经理。令人意外的是,收购完成仅十多天,李长城便将嘉能公司 100% 股权转给李志生、李志鹏、李志超三人及一名名为王洪阁的相关人员。
王德权指出,依据当时企业注册 “实缴制” 要求,股权受让需实际支付款项,但上述四名受让人曾出具 “因资金困难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的自认材料。此外,工商档案显示,李长城曾使用假缴款单办理嘉能公司注册手续。“未付款的股权转让、用假单据办注册,这样的公司本质上还是李长城操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王德权表示。
此后,因涉及债权债务问题,喀左法院对嘉能公司启动执行程序,股权受让方及相关主体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案件由此进入异议审查阶段。
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同层级法院的意见出现明显分歧,历经多轮审查仍未尘埃落定。
喀左法院执行局调查固定 20 份关键证据后,由朝阳中院委托辽宁金丰审计所出具审计结论。同时,凌源市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两份生效判决书已明确,两处铁矿的采矿权归嘉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长城)所有。综合上述证据,喀左法院异议庭作出执行裁定,支持原执行行为。
然而,异议方上诉后,朝阳中院一审及二审均未采信喀左法院的 20 份证据、审计结论及凌源法院的生效判决,先后作出 “支持执行异议、中止执行” 的判决。
对朝阳中院判决不服的王德权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2024 年 11 月 27 日,辽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 “需对股权受让款支付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股权转让是否实际实施”,并裁定 “指令朝阳中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辽宁高院的裁定曾让王德权看到案件纠正的希望,但朝阳中院的再审结果令其彻底失望。
王德权反映,朝阳中院在再审过程中,仍未采纳喀左法院的 20 份证据、辽宁金丰审计所的审计结论、喀左法院的执行裁定及凌源法院的两份生效判决,且未落实辽宁高院强调的 “审查股权受让款支付情况” 的指导意见,最终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了此前 “支持异议” 的结果。
目前,王德权已正式提出两项诉求:一是请求相关纪检监察及司法监督部门调查核实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枉法裁判、渎职行为,并依法处理;二是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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