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计息计付时间,承包人认为从工程交付之日计息,发包人认为经过造价鉴定确定了工程款金额,应当自鉴定意见作出之日计息,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 27 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虽然这三个时点工程款金额未确定,但是工程完成交付,说明发包人享受了工程利益,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说明其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承包人起诉,说明其向法院提出了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主张,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基于公平原则,《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7条将以上三个时点“拟制”为应付工程款之日,以此作为利息计付时间。据此分析,发包人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不予支持。(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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