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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
前几天,参加了一个非常规范的庭前会议,感受深刻,忍不住把庭前会议的要点写出来,供大家参考。
什么叫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指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听取与审判相关问题的意见,明确开庭审理的重点和争议焦点,解决程序性事项,确保开庭审判的顺利进行,提高开庭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庭前会议的本质是,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召集控辩双方就程序、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初步交换意见,归纳焦点或者争议问题,让庭审可以顺利进行,让庭审有质量、有效率。
一、哪些案件需要召开庭前会议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种情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或者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种情形,应该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二、庭前会议的启动
1.辩方申请召开。向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事实与理由,如果法院不同意的,需要告知辩方,但是辩方不能申请复议或者上诉。
2.控方申请召开。
3.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召开。
4.庭前会议的召开次数、时间点不受限制: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一次或者多次召开,也可以休庭后,再次开庭前再次或者多次召开。
三、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
1.审判员。
2.公诉人,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
3.辩护人,律师助理可以协助。
4.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 也可以不参加庭前会议,如果不参加的,辩护人一般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告人意见。究竟是参加还是不参加,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特殊情况:1.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的,法院必须通知被告到场;2.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必须通知被告人到场。3.其他必须通知到场的情形。
五、召开庭前会议的程序
1.庭前会议在案件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充分阅卷并已会见被告人后举行,一般应在开庭审理的十天前召开。
2.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和事项等通知参会人员。
3.辩护人可以在召开庭前会议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辩护意见要点给法院。
4.法院收到书面辩护意见要点后及时将复印件送交人民检察院,通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主要事项: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一,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有管辖权但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被驳回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被驳回的,不可以申请复议。
3.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准许;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准许。
4.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程序:辩方提交申请书+线索或者材料>召开庭前会议三天前,法院将申请书、材料线索复制件交给检察院>检察院有针对性的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法院核实,譬如播放录音录像,必要时通知侦查人员出庭>检察院认为存在非法证据的,撤回证据;辩方认为不存在非法证据的,撤回申请;双方意见不一致,法院对合法性没有疑问的,不再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有疑问的,在庭审中调查。
5.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条件:收集但未随案移送+可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程序: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未移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18.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9.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10.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11.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譬如需要采取隐名作证等保护措施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身份核对。
譬如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涉及不宜在庭审中公开,又需要控辩双方在场核实的。
譬如是否申请延期审理。
譬如是否申请解除或变更对被告人的强制措施。
总结:对于以上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控辩双方应当就是否提出相关申请或者要求发表明确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第二,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
程序:法院组织展示有关证据>证据出示方简要说明证据证明内容>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没有争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有争议的证据,组织控辩双方协商确定庭审的举证顺序、方式等事项;协商不成的事项,由法院确定。
注意要点:1.这个环节,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2.法庭开庭时出示的证据,原则上不得超出庭前会议展示的范围。
第三,归纳事实、法律适用争议焦点。
1.法院应听取辩护人、被告人对起诉书的基本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法庭调查重点和辩论焦点。
2.法院应根据控辩双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意见,拟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重点,并听取双方意见,确保控辩双方应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重点讯(询)问、举证、质证和开展辩论。没有争议或者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法律适用事项,在庭审中简化审理。
七、庭前会议特点
第一,庭前会议不是开庭,不适用审判公开原则,一般不公开进行。
第二,庭前会议不质证,不辩论,即只说结论,简要说理由。
第三,被告人一般不参加庭前会议。辩护人庭前会议前要会见;庭前会议后,也要会见。
第四,庭前会议不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免刑与缓刑、刑罚轻重等实体性问题。也就是说应当在法庭审理中解决的事项,不得在庭前会议上形成结果。
第五,简易程序和轻刑快办等程序审理的无争议案件不适用庭前会议。
八、处理方式
第一,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第二,庭前会议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说明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的处理结果、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在开庭的时候,宣读完起诉书后,宣布庭前会议的结论,并征求控辩双方对此结论是否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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