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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会计及财务人员是危险系数最高的工作之一,与韩国总统的危险系数并驾齐驱。更有人说“宇宙的尽头是考编,会计的尽头是提篮桥监狱“财而优则桥”。
为什么说会计的刑事法律风险极大?我根据自己办过的会计涉罪案件总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很多中小企业的老板对财务、会计的职责认识非常简单粗暴,将许多超出会计领域的财务工作施加给会计人员,导致业务秩序混乱,引发刑事法律风险。
第二,会计作为企业职能人员,而不是业务人员,主要职责是在公司内提供财务领域的职能服务,因此跟每一个具体的经营项目都有一定的联系。有的案件中,公司某一业务涉嫌犯罪,财务人员只要有任何违反会计准则的操作,都有可能会被推定与犯罪活动有关,或者推定对犯罪行为知情甚至共谋,因而被卷入经营项目涉罪的案件中;
第三,许多中小企业主没有财务合规的意识,“两套账”“三套账”的做法频频出现,甚至给税局的账目和给股东的账目差别甚大,为了方便因私使用企业资金,开设小金库的做法非常普遍,甚至会强硬地要求会计人员配合上述行为,甚至将某些“合理避税”“巧妙化债”的作死技巧,视作是“有办法”“路子活”。
第四,会计职业内卷,使得许多财会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为了避免失业,许多毕业生无奈配合企业各种不合理甚至违法操作,最重将自己卷入犯罪深渊(律师行业有3000块钱可以请带驾驶证的实习律师,普通会计只会更卷)。
第五,经济发展使得资金支付结算方式出现多样化态势。现实中,许多不规范使用资金的操作,确实也迎合了当下企业支付资金程序多、流转慢、监管严的困难,尤其是像上市公司、保险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具有公众属性的公司,资金处于严格监管下,灵活性较低,容易出现伪造交易套现资金的不当操作,而在此之中,财务人员往往会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因而被指控犯罪。
第六,当下司法机关对“主观明知”的推定相对严格。很多会计朋友乃至公司文员朋友后台私信问叶律师,为什么没有操作开票、没有操作抵扣,也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共犯,原因很简单,开票、抵扣以及介绍虚开,都只是虚开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一切对犯罪起到帮助作用,且被证实存在犯罪共谋的行为人,均可以认定为是共犯。现实中比如明知或应当知道公司存在虚开行为,仍帮助制造假合同、伪造合同履行过程的工作人员,即便不是财务人员,没有操作抵扣和开票,也会被指控犯罪。
所以我们说,做财务做会计的朋友们,合规风险意识年年讲、月月讲、日日讲,一刻也不能放松。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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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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