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农妇杨某花的丈夫王某来,被村民打伤,之后杨某花收到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因不服判决,来到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当天,法院以“严重妨碍诉讼活动”为由,对杨某花作出罚款10万元及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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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经审查,在对杨某花处以拘留处罚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须予以纠正。我院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同时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下是对该事件的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而杨某花行为发生在判决作出后的执行大厅,并非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不符合该法条的适用条件,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即使杨某花行为构成妨碍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罚款上限也仅为1000元,而法院对其罚款10万元,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明显违反比例原则,属于处罚过重。
杨某花曾就罚款和拘留决定申请复议,但被告知“已超期”。然而,在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自我纠错,而不应仅以复议超期为由拒绝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程序上的瑕疵。
对一条经常会适用的涉及维护法庭纪律的法条,法官不可能不了解,当地法院居然做如此曲解,将罚款的上限上涨100倍,对一名农妇深文周纳:违法地既拘又罚;拘留完成之后,再以“复议申请超过时限”为由不再受理。这是以法律的名义违反法律,以程序的手段构陷当事人。
本案处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适用错误”,而是司法者公然无视法律、滥用法律,伤害一个法律知识水平可能不高的普通农村妇女。当最懂法律代表正义的法官,故意曲解法律,以程序的名义让被害人求告无门,这是怎样的荒唐?
培根有一句名言:“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是水源”,用在本案中正合适。如果农妇认为判决不公道,高门大嗓就算 “辱骂” 法官,那么,法官违法适用法律,把罚款扩大 100 倍,违法剥夺一个公民自由长达15天,又是侮辱了谁?(车虹)
来源: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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