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程通过质量验收,实际使用两年,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提出反诉,申请质量鉴定。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发包人申请质量鉴定,法院会准许吗?
答:《民法典》第 799 条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工程通过质量验收,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收是个相对概念,质量验收合格,不等于绝对没有质量问题,鉴于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发包人申请启动质量鉴定,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此时,法官才可能启动质量鉴定程序。
《建筑法》第 58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经过质量鉴定,如果施工单位存在未按图施工或者使用不合格材料行为,即使通过质量验收,施工单位也应当承担质量责任。(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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