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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超牛的判决,同案犯在异地法院判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依然认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维持无罪判决。
法院认定的事实:
为达到德胜集团的上市公司远东生物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包装上市及在证券市场融资的目的,自2000年始,其法人代表被告人蔡某甲指使、授意德胜集团财务二部经理曾某某、办公室副主任陈某某、福州德胜彩印厂副厂长范某某等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用伪造的发票作账,用于提高远东公司参股的国内相关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利润,虚增远东公司的业绩。每次业绩包装由被告人蔡某甲向曾某某、陈某某等人下达销售收入和利润的指标,曾某某、陈某某提供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样本给办公室办事员周某某,由周某某在电脑上模仿真票进行排版,并打印成硫酸纸模板,再由陈某某将硫酸纸模板带到福州德胜彩印厂,由范某某安排工人晒版并按照要求的数量印刷。印制好的发票由陈某某带回公司,由曾某某组织财务二部人员填写发票内容后入账。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手写版改为电脑版后,由周某某根据曾某某、陈某某提供的发票样本在电脑上排版仿造,打印出空白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根据曾某某提供的销售及采购清单内容用电脑填写后输出。2004年2月,余某某接替曾某某担任德胜集团财务二部负责人后,按被告人蔡某甲下达的指标负责远东公司2003年下半年的业绩包装,授意周某某、程某伪造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为了应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被告人蔡某甲还指使陈某某伪造了大量的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的印章,加盖在伪造好的发票上。
2004年4月,被告人蔡某甲授意余某某作收购江西赣东临昌农业有限公司的准备,于是余某某提供了一些真实的江西省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发票交由周某某、程某某在电脑上进行排版仿造。2004年5月7日上午,陈某某将周某某、程某某制作的上述发票的硫酸纸模板带到德胜彩印厂,范某某再次组织工人印刷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时公安机关还在德胜集团福州办公地点台江区广达路50号查获大量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晒版机1台、假印章926枚,假印章底版398面等物。经鉴定,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773张,伪造的普通发票共计87439张。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主要支持刑事抗诉意见:
1.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要求仅以抵扣税款为目的;
2.侵犯发票管理行为属于危害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之一;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但并非缺一不可;
3.本案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三级法院对本案的其他同案犯均作出有罪判决,且均已生效,应当对蔡某甲予以定罪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
被抗诉人蔡某甲主观上指使他人伪造发票用于虚增公司业绩,客观上实施了将伪造发票用于虚增公司业绩的行为,所伪造的发票没有抵扣联,不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税收征管秩序的客体。故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被抗诉人蔡某甲的行为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的支抗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抗诉人蔡某甲的辩护人关于蔡某甲无罪的诉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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