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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出现有人本着“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邻里关系,去帮助他人。但如果在帮助他人过程中不幸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否通过医保报销呢?
今天我们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来向大家讲述。
2022年3月5日,通江县某乡镇,马某请托王某帮忙把木料从某乡运到镇木料加工厂。在木料加工厂卸料过程中,王某挪车,马某从王某驾驶的汽车车厢上摔下致伤。事发后,为报销医疗费用,王某提议马某入院时谎称在山上砍柴摔伤。马某隐瞒真实受伤经过,于2022年3月5日至3月23日在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13000余元,通过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合计11000余元。期间,王某向马某赔偿医药费用15000余元。
那么,王某与马某通过医保报销的行为,是正确的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医保报销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王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在该案中,王某挪车,导致马某从车厢上摔下受伤,王某对马某受伤的事故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情形。而王某、马某故意隐瞒受伤真实原因,通过医保报销了11000余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安机关以王某、马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对王某、马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对王某、马某作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最终公安机关决定给予王某、马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在遇到第三人侵权的事故中,在就医时应当向医院如实说明受伤原因与经过,询问是否符合医保报销的标准。必要时可以对事故与伤情进行鉴定,明确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并与侵权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骗保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轻则拘留罚款,重则牢狱之灾,需要我们每个人坚守本心,切勿越过法律红线!
转自|通江检察
巴中检察新媒体工作室
(2025年第1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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