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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体现在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中,尤其是审理过程能否保持谦抑性和兼听则明,如果偏听偏信一方,比如原告或被告的证据,而对相对方证据置之不理?那么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与裁定是必然的:
一、有些法官素质低:全国各级各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素质有待提高,要知道在备诉和诉讼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中,法官居中的位置很重要,原告打被告错误,被告打原告漏洞需要法官有“一双慧眼”和“干净的头脑”,这就必须不偏不倚,但部分法官素质低下,竟然先入为主,也就是谁先当原告,就偏向谁,对被告的质证与证据漠视甚至根本不与采信,因此错误判决就会屡有发生。
二、故意违背事实法律的枉法:现在有一种比较普遍现象,认为只要是原告就是“受害者”,他们如果起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一定道理在原告这边,我就有过这样的遭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程序与实体没有一丝一毫问题,但丰台区法院仍然违纪、枉法,做出可耻的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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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些法官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当“受害者”:《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解释明确释明:禁止捏造事实虚假诉讼,情节轻微的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法官明知这些条款,却知法犯法,作出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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