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大了真是什么鸟都有!一位女白领在饮用了自己保温杯里的水后,连续三天都出现了头晕、恶心的症状。起初,她以为自己低血糖犯了,但第三次喝完水后竟直接吐了出来,她才感觉不对劲 —— 保温杯里的水,居然带着一股诡异的腥甜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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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后,办公室监控画面里的一幕让她瞬间崩溃:同部门的男同事趁着午休时间没人,偷偷拧开了她的保温杯,往里面倒了不知名的液体!做完这一切后,他还若无其事地在她工位旁徘徊,眼里满是诡异的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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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名男同事到底往她的水杯里倒了什么?他又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根据《深圳新闻网》的报道,事情发生在浙江杭州。受害人小红在2011年入职这家公司,担任工程服务岗位。2014年5月5日,她在工位上使用的保温杯里发现了不明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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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第一时间向公司主管陈某报告。陈某反应迅速,调取监控后发现张某就是嫌疑人,随后报了警。小红随即带着保温杯和监控录像前往派出所。
5月9日,张某主动投案。他承认,自己三次在办公室内自慰,并将体液投入小红的水杯中。2014年6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公司随后对张某作出辞退处理。
事件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媒体与网友纷纷谴责张某的行为,也对公司事后的处理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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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遭遇心理冲击和工作环境变化后,小红于2014年6月23日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7060元。
她认为,公司未能保障其基本的劳动保护与安全工作环境,相关管理人员甚至试图干预案件调查,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行为。
然而,公司方面拒绝支付补偿金,认为张某行为属个人违法,公司已尽到应尽义务。小红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驳回其请求后,她将案件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围绕核心争议点展开审理:即公司是否未履行劳动保护义务,是否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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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小红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确实负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要对每一起员工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张某的行为属于个人严重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公司无法提前预见或控制。
公司在接获报告后,第一时间联系警方并配合调查,调取监控,未有任何包庇行为。至于马某致电小红要求撤案一事,法院认为虽有不当言语,但不构成阻碍司法的违法行为,也不能代表公司的官方立场。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小红提出的经济补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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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在社交媒体上也引发了争议,网友们说法不一。站在法院判决和公司这边的网友觉得,公司在发现张某干的坏事后马上报了警,也开除了他,该做的都做了,再让公司给员工的违法事儿赔钱,实在没道理。
有网友在评论区表示,公司又不是 24 小时贴身保镖,总不能啥坏事都赖到公司头上,该抓的是干坏事的人。
也有网友觉得,公司不能等出事了才管,平时就该做好预防。办公室是不是有监控死角?员工在干坏事的时候公司咋没早点发现?
更多网友特别心疼被骚扰的女员工,表示就算法律上公司不用担责,也该多关心受害者,不能让受害者一个人独自面对压力。
现在,对于职场性骚扰的防范和处理办法还不够完善,公司该负什么责任,怎么更好地保护受害者,这些都得大家一起想办法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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