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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语|文
宾曰语云|出品
2025年11月初,包括澎湃新闻、“宾曰语云”、“记录刘杰”在内的多家媒体与自媒体,陆续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就何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法院认定,相关文章中使用“淫乱”一词指称何某某,构成对其人格的侮辱,构成侵权,判决需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对何某某至少与三个以上女性发生不正当婚外性行为选择赞赏和包容态度。
何某某的淫乱史
·1999年7月12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何于1994年6月16日强奸王某某,于1998年12月22日强奸许某某,于1998年12月23日强奸李某未遂犯强奸罪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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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24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九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判决何无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有被害人陈述,但与何的口供矛盾,被害人陈述内容又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故证据不足,指控何犯罪不能成立。法院查明:“法医学鉴定书证实从许某某的内裤上检出A型人精斑,与被告人何某某血型相同,并结合被告人何某某当庭供述,可以证实何某某与许某某发生了性行为。”“对于公诉机关提供质证的被害人许某某陈述,许称在房间内系被强奸,而被告人何某某则辩解系许自愿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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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何某、何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2010)江法民初字第3163号],法院认定何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形下,与何某成为情侣,并赠送何某雷克萨斯IS300炫动汽车一辆。江北区法院判决书对何某某的“何何淫乱”行为给予谴责:“何某某和何某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其行为违反婚姻法规定,而且不符合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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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何某某岳父李某某通过新浪微博并向重庆市检察院纪检处实名控告何某某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女检察官王某某通奸生子,还递交了两个人的婚外淫乱音频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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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9399号】审理李某与何某某的离婚案中,法院对熊某某、余某某、刁某某、陈某、唐某某、谢某多名证人所做的调查笔录,证明何某某与保姆熊某某、军医魏某、生意人陈某等多人强行发生性关系或强行未遂,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在外包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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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法官:他有多少淫乱行为,媒体都不能说他“淫乱”
作为重庆的知名企业家,何某某的上述不正当婚外性行为时间跨度之长、影响之坏,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李超法官们看来“这都不是问题”。虽说法院审理查明,他确实存在婚外情的情况,违背了公序良俗,但是,他有淫乱这种情况,媒体也不能说他“淫乱”,说了,就是“侮辱性言辞攻击”,就构成侵权。
【李超法官案后答疑文字实录】:
·宾曰语云:他的行为是不是性行为放纵?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那你觉得,说一个人是“淫乱”,算不算是侮辱别人的人格?
·宾曰语云:如果说你了,肯定构成侵权了。但是这个姓何的,他跟三个不同的女人发生关系,性放纵,违反道德准则。那“淫乱” 的意义是什么呢?对“淫乱” 的释义是听现代汉语词典的,还是听你问的 “吃瓜群众” 的?
【点击查看之前文章:《惊呆!渝北区法院的“法”,竟是吃瓜群众的“看法”》】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不是吃瓜群众不吃瓜群众,“淫乱”这个词,当它是个侮辱性言辞的时候。
·宾曰语云:它侮辱性言辞的含义是什么呢?我承认你是法律专家,但你作为中国人,得懂汉语的意思呀,“淫乱”释义是性行为放纵呀。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理解你的意思,你的意思就是说他的行为很多都违反了公序良俗。之后呢,你觉得他的行为各方面都符合“淫乱” 的特征,所以称他为 “淫乱富翁” 没有问题,这是你的理解,对不对?
·宾曰语云:不是我的理解,是《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对对对对对,我懂你的意思,但是像刚才我跟你讲的,我们审理查明,他跟姓何的教师或者是干嘛呀,存在婚外情的情况,违背了公序良俗这种情况确实也有。但是呢,他有这种情况,你也不能叫他“淫乱” 。
·宾曰语云:有就叫淫乱呀,对啊。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你听我说完呢。“淫乱” 这个词,比如说咱俩私下里可以聊“我觉得这个人是个淫乱的人”,这是我们俩对别人的一个评价,没问题。但是你觉得,到公开的网络平台上,直接说 “那个亿万富翁是淫乱的”,可不可以,这是另一种表述。就比如说我们两个讨论,“某某人的行为太不检点了,就是一个淫乱的人”,私下里讨论我觉得问题不大。你的评价、我的评价,问题不大。但是你在公开的网站上,直接以这种侮辱性的词语给人家定性,直接对他进行侮辱性的言辞攻击,我们认为这就是人身攻击啦。
·宾曰语云:前面你也讲了他违背了公序良俗,他这种行为是吧,你也讲了吧。那你是听《民法典》的,还是凭自己的感觉?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是说我们法院查明的他这种非正常的男女关系,确实不被公序良俗认可,这没问题。但是就像刚才我跟你讲的,我们私下里讲、跟朋友讲、在餐桌上讲,不公开就没问题。但是你如果在网上大肆的直接攻击别人,用侮辱性的言辞攻击别人,你觉得恰当吗?
·宾曰语云:你是依照《现代汉语词典》和《民法典》里说的公序良俗来判决,还是凭个人感觉来判决?你说我侮辱他,他那个(行为摆在那儿)。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还是那句话哈,我就是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和1025条。
·宾曰语云:那《民法典》总则里是不是有一条是说公民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呀?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没有问题。但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用侮辱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还有,就是说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也不能使用侮辱性的言辞直接贬损他人的名誉。
·宾曰语云:你认为客观评价也是贬损是吧?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觉得你的文章在这两条上,已经构成侵权了。
·宾曰语云:那我请教一下,他与3个以上不同的女性发生婚外性关系,在你认为他是不是性行为放纵?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先给你讲一下。
·宾曰语云:你回答“是”还“不是”?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先给你讲一下我现在能够查明的情况,只有江北区法院认定他有一段婚内相关情况。九龙坡法院判的1998年他强奸李某未遂,之后跟徐某是自愿发生关系。我们也没查实他到底是婚内还是婚外,这些情况。
【点评:李超法官真是脑回路清奇,关注的点居然是婚内婚外。虽然当年九龙坡法院判决系“何某某辩解系许自愿发生性关系。”“自愿发生关系”还能被三个女性控告强奸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庭上,面对宾曰语云“既然法院判定何某某无罪,媒体说他‘淫乱’他都能闹上法庭,何某某为什么不控告那几个女的诬告,为什么不向检察机关提起国家赔偿?”的提问,何某某方为什么拒绝回答?既然法院没查实他到底是婚内还是婚外,为什么不查实就敢裁判?】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这样讲,现代汉语词典上“淫乱” 是指性行为放纵、违反道德准则,是不是?好,这个词语的字面解释是这样,但我们对于这个词的理解,还不能仅仅凭这一个解释。它的解释是一个很字面的解释,我们需要确定的是,这个词如果说某个人是 “淫乱”,它是不是侮辱性的言辞,属不属于骂人的,如果是的话,你的文章就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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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曰语云:那你们法院可以在网上做个民调,就问“一个人与三个不同的女性发生婚外性关系,叫不叫淫乱”,如果民调后大家都认为我构成侵权了,那我啥也不讲,好不好?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我刚才给你说啦,我们并没有说他到底是不是,他的行为跟干嘛(我们争议的关键点不是他的行为本身),而是你使用“淫乱” 这个词在网上公开报道,行不行,这是一个关键点。
在另一段案后答疑中,在回答“淫乱”到底是什么意思时,李超法官说:
·宾曰语云:那你说“淫乱” 的意思到底是什么呢?
·渝北法院李超法官:他存不存在这些情况,你都不能在网上、公开的平台上,直接称呼他为“淫乱的亿万富翁”。我是从这个点,认为你称他为 “淫乱的亿万富翁”这个点,这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是这样。
宾曰语云,公众号:宾曰语云惊呆!渝北区法院的“法”,竟是吃瓜群众的“看法”
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理应发挥引导社会价值观的积极作用。李超法官的判决对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如多次婚外性关系)仅因用词问题而回避对行为本质的评价,实则是司法层面对不良社会风气的变相纵容。公众对“淫乱”一词的普遍认知,源于社会公德对失德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司法若仅强调“词汇侵权”,而忽视行为本身的失德性质,将导致公众产生法律“护短”的观感,削弱公序良俗的社会规范效力。
有法官认为,面对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李超法官仅纠缠于用词是否侵权,而对行为本身的性质避而不谈,不仅未能守住法律底线,也未能通过裁判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判决本身及其后续回应,已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实质性伤害。(作者:宾语)
来源| 宾曰语云
出品 | 宾曰语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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