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2025年修订)〉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04号),该公告于2025年11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是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建设新阶段,本文将针对此次修订的内容进行逐条解读。
- 第二条
- 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以及通过邮寄送达、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担保即提、即购即提等方式提货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解读】本条明确了离岛免税可适用的购物模式的扩展,是本次修订的核心亮点之一。与原办法相比,新规在“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的基础上,将“邮寄送达”“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担保即提”“即购即提”等提货方式纳入离岛免税购物监管范围。
- 第三条
-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海南省机场、火车站和港口码头前往内地或境外的隔离区(以下简称隔离区)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
【解读】本条在原有“前往内地的隔离区”基础上,新增了“境外”隔离区的设置要求。通过设立境外隔离区提货点,将搭乘离岛航班、船舶前往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旅客正式纳入政策适用范围,使国际旅客得以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进一步扩大了离岛免税政策的受益群体。
- 第七条
- 离岛旅客每人每年免税购物额度、免税商品种类、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提货方式等,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相关规定执行。离岛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品种、数量和金额等销售免税品。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解读】本条规定免税购物额度、商品种类、数量限制及提货方式等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通过公告形式确定,如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中新增了免税商品品类,目前离岛免税商品共47类,以及规定了离岛旅客每年10万元人民币免税购物额度等等。而离岛免税商店必须按照规定的销售对象、品种、数量和金额销售免税品。本条款中所增加的“提货方式”同时也是第二条修订相呼应,使制度内部逻辑更自洽,指导性更强。
- 第十条
- 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尽快向海关集中办理税款缴纳手续(最长不超过10天),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5天内向指定银行(国库)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高不得超出税款数额。
-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解读】本条内容主要是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的相关规定,其中将原办法中“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改为尽快办理(最长不超过10天),既给予离岛免税店根据自身业务量灵活安排的自主性,又通过设置最长时限防止拖延缴纳税款。
- 第十四条
- 离岛旅客提货后退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因退货原因需要退税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离岛旅客可以委托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向指定银行(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 离岛旅客提货后需要换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退回免税品与更换免税品的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完全一致,经海关核准后交付离岛旅客。
【解读】
与修订前相比,本条对退换货流程作出了重要调整。在退货流程上,由原先的“由离岛旅客或者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提出申请”修改为“离岛旅客可以委托离岛免税商店”,明确了免税商店在退税流程中的主体责任,简化离岛旅客操作。
关于换货的流程未作改动,明确规定必须确保退回与更换免税品在“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完全一致”,维持了对换货环节的严格管控,防范通过换货方式进行套货的风险。
- 第五条
-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以及海关规定的所搭乘离岛运输工具等相关信息。
- 第十二条
- 在市内离岛免税商店或在离岛免税网上窗口购买了免税品的旅客进入隔离区后,应当在提货点办理所购免税品的提取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验凭离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搭乘运输工具的凭证等无误后交付免税品。
- 离岛旅客在隔离区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后即可提取所购免税品。
- 第十九条
-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8周岁,搭乘运输工具离开海南本岛的国内外旅客。
- 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
- 运输工具,是指经海南设立离岛免税海关监管机构的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离开海南本岛的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合并解读】“旅行证件”一词在日常使用中范围较宽泛,可能存在解释上的模糊空间。本次修订为提升严谨性,对全文中用于指代旅客身份证明文件的术语进行了系统性的统一,将旧版办法中的“旅行证件”统一调整并规范为“进出境证件”,或者对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补充,如第十二条。
第五条和第十二条明确离岛旅客在购买和提货环节须主动提供或接受核验的是“有效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
第十七条相应地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列为违规情形。而第十九条放在附则一章,主要是解释本办法的相关用语含义,对“进出境证件”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明确其包括: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3.外国旅客护照。
结语
本次修订通过拓展离岛免税适用模式范围、优化操作流程、统一规范用语等,完善了离岛免税监管体系,使之更加适应全岛封关运作需求,既提升旅客购物便利性,又强化海关监管效能,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陈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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