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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法律专业的外行,我对“家暴”作为一个法律词汇一直很困惑。
暴力就是暴力,为啥要分家庭暴力和非家庭暴力?一个人被家庭成员打断了腿,或被被陌生人打断了腿,两个施暴者在法律上要区别对待?
为了打击家庭暴力,国家专门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这等于在确认,暴力分为家庭中的暴力和非家庭中的暴力。
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检官员在新闻发布上说,把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据说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打击家暴,可以更立体地保护受害者。
同居,从法律上来说恐怕是不好界定的。在一起生活一年是同居,半年内是同居,3天算不算同居?“一夜情”算不算同居?如何定义“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同居”,必然是主观。不像婚姻,有结婚证作为证据。
当然,无论是《反家暴法》还是最高检这位官员的表态,都在说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是在强调对于发生在家里的暴力行为,其他法律似乎鞭长莫及,所以必须有针对家庭中发生的暴力有专门的惩戒规则。
家庭中的暴力确实具有特殊性,主要是因为它比较隐蔽。但因为隐蔽,其性质就变了么?同样是被打成一级伤残,被家庭成员打伤,与被陌生人打伤,法律在惩戒两个施暴者时,对家庭施暴者更严苛还是对陌生施暴者更严苛?
一些新闻报道现实,家庭中的施暴者往往会被法律“宽恕”或“轻惩”。比如,一个人被家庭成员打两耳光,被打者报警,往往会被“清官难断家务事”来模糊处理,但如果是被陌生人打了报警,警察恐怕不能置之不理。这等于保护了家里的施暴者。为什么就不能把家庭成员的施暴等同于陌生人的施暴呢?如果这样的话,其实就不用专门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吧。
杀人偿命,打人犯法。我总觉有些家暴者之所以能长期施暴,一定程度上是施暴者“被保护”所致;一个人长期忍受家中的暴力,不是因为缺少《反家暴法》,而是因为已有的法律不能及时为受害者撑腰。是法律惩戒的不及时不到位,助长了家暴者的嚣张。
前面说了,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如果去追问这个纪念日的来源,就会发现它其实与反抗“家暴”关系不大,反而与反抗“社会不公”关系密切。或者说,所谓的反家暴,本质上应该反对社会不公和法律不公——消除了家中施暴者的“保护伞”才能更大限度地消除家暴。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与1960年11与25日多米尼加共和国“三姐妹”的牺牲有关。
多米尼加一度处于独裁统治之下,对女性极为野蛮。当时该国是一个父权社会,妻子收入归丈夫所有,女性几乎属于丈夫的附属品,因而毫无家庭地位。当政的独裁者特鲁希略甚至公开抢占官员的妻子,以此彰显自己的绝对权威。
通过压迫女性彰显权威,自古以来是专制国家的“通病”,甚至可以说,压迫女性就是强化专制的一种手段。
三姐妹正是认识到了女性不幸的根源,走向了反对独裁者特鲁希略的道路。
她们遭到了报复,在1960年11月25日被绑架,然后乱棒打死。
三姐妹的遭遇点燃了全国的反抗怒火。半年后,众叛亲离的特鲁希略被暗杀,其维持了30年的政权崩塌。三姐妹的忌日,后来被联合国定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的曲折来源,或许说明了家庭暴力的根源不在家庭。
不可否认,家庭中的暴力确实复杂和隐蔽,清官难断家务事也不是毫无道理。专门为家庭暴力立法,甚至把婚前同居关系视为家庭关系,初衷当然是为了保护家暴受害者。
作为一个法律外行,我难免会把法律问题看得过于简单,但还是很疑惑,把暴力分为“家里”和“家外”,到底是法律对家中的暴力严苛了还是宽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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