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后父亲抚养女儿期间把房卖了,女儿成年后起诉父亲索赔。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肯定是子女的吗?孩子未成年时父母处置了房子,孩子成年后可以追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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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的一个案子,王先生与张女士2001年结婚,2002年生育一女王粒,并在王粒5岁时买了套房登记在女儿名下,2016年两人离婚女儿由王先生抚养。离婚后王先生以女儿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把房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卖了。女儿成年后向法院起诉,称父亲作为监护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处分她的房产,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1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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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出资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子的实际所有权归属有两种可能,一是实际所有权归子女属实赠与性质,离婚时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可能是,父母只是因某种原因暂时把房子挂在子女名下,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是赠与还是挂名的问题,在孩子未成年前如果夫妻双方观点一致,肯定按夫妻双方的意见来,孩子没有发言权。
这类事发生分歧通常是在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子是共同财产要分割,另一方认为是孩子的不该分,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就要看具体证据来判断购房时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了,实务中两种结果的判例都有。
但本案争议不是发生在离婚时,从案情描述上看,王先生和张女士打离婚官司时并没有让法院分割这套房产,换句话说,如果双方离婚时都没有要求把这套房当共同财产分割,也没有就这套房如何处理作明确约定,基于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的这个事实,等于默认房子是赠给女儿的,所有权属于女儿。
如果这个推论成立,王先生作为监护人擅自处分女儿的房产,就有赔偿责任,但王先不同意赔偿,称卖房的钱不是用于女儿留学等支出,属于为女儿利益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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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之前王先生和张女士的离婚相关诉讼来看,这房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认定为王粒的个人财产。王先生作为监护人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房产,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为王粒留学等利益所为,应认定赠与合同无效,但因房屋无法返还,判决王先生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王粒。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子总结两点:一是夫妻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最好就此提前做个书面确认,以免双方发生争议;二是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即使是监护人也无权擅自处分,否则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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