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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曰语云|出品
今年4月份以来,重庆亿万富翁何某某诉澎湃新闻、城市青年网、宾曰语云、记录刘杰等媒体、自媒体名誉侵权案,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开庭。
11月上旬,渝北区法院判媒体全部败诉。法院认为,媒体使用“淫乱”一词描述其行为构成侵权。主审法官、民一庭副庭长李超法官以“小偷”作比:即便某人曾因盗窃被判刑,媒体在报道其其他行为时也不能称其为“小偷”,否则即为不当。
相关法律专家指出,这是一份未守住任何底线的判决:政治无站位,法律无准绳,道德无遵循,正义无彰显,既无法律正确,也无社会善意,完全背离了司法应有之义。
当判决背离民法典精神:对渝北区法院“淫乱”名誉权案的审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宗明义,其立法宗旨不仅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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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在审理何某某诉澎湃新闻等媒体名誉权纠纷系列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却引发了关于司法实践是否真正贯彻了这一立法精神的广泛质疑。
相关法律专家指出,这是一份未守住任何底线的判决:政治无站位,法律无准绳,道德无遵循,正义无彰显,既无法律正确,也无社会善意,完全背离了司法应有之义。
01:民法典的精神:在权益保护与公序良俗之间寻求平衡
民法典第一条明确,立法目的保护的是“合法权益”,第三条对“合法权益”进行了重申,第八条要求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三十二条则指出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这些条文共同勾勒出一幅平衡个体权利与社会价值的法律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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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为重要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为舆论监督设立了明确保护:“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的设立,正是基于对公共利益与言论自由价值的认可。只有当报道存在捏造事实、未尽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时,才构成例外。
02:渝北区法院的判决逻辑:选择性适用破坏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在何某某系列名誉权案中,渝北区法院的判决呈现出一个令人困惑的逻辑闭环:无论何某某的行为如何,媒体均不得以“淫乱”一词进行评价。主审法官甚至以“小偷”类比,声称即便某人曾因盗窃被判刑,媒体在报道其其他行为时也不能称其为“小偷”。
这一逻辑存在三重断裂:
·第一,对法律条文的选择性适用。判决着重引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以及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但书部分,却淡化了该条主文对舆论监督的保护。这种“取其所需”的法律适用方式,破坏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第二,对事实背景的刻意忽视。判决几乎未考虑何某某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复杂历史背景:1999年检察机关曾指控其涉嫌三起强奸(一起既遂、两起未遂);其前妻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指控其“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渝北区法院自身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取得的证人笔录显示,多名证人指控何某某存在不当性行为。
·第三,对“公众人物”概念的回避。何某某自称曾获多项社会荣誉,长期以企业家、政协委员等身份参与公共事务,具备明显的公众人物属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时,需作出必要让渡。这一法理在判决中未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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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被判决掩盖的事实:从司法卷宗中浮现的图景
抛开判决书的简略陈述,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法院的调查笔录等原始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更加完整的图景:
·1998-1999年,三名女性分别指控何某某强奸,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证据矛盾”判决无罪,但并未否认基本事实的发生。【链接:《三女性控告重庆富豪强奸被判无罪,更多受害者指控遭遇性侵》《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受害者指控他强奸?》】
·2011年,保姆熊某某在法院调查中陈述被何某某“强行发生了关系”。【链接《重庆亿万富翁的淫乱生活:与女检察官通奸生子,与女教师偷腥,被单位经理指证与女医生开房,被女推销员指控强奸,连家中保姆也不放过……》】
·何某某公司经理余某云作证称,何“只要是女人都不放过”,并提及另一起涉女医生的强奸指控。【链接:《重庆亿万富翁的淫乱生活:与女检察官通奸生子,与女教师偷腥,被单位经理指证与女医生开房,被女推销员指控强奸,连家中保姆也不放过……》】
·家政人员唐某平证实,何某某在妻子出国期间“每个月都要带一至两个女人回家”。【链接:《重庆亿万富翁的淫乱生活:与女检察官通奸生子,与女教师偷腥,被单位经理指证与女医生开房,被女推销员指控强奸,连家中保姆也不放过……》】
·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女检察官王某某的淫乱光碟事件及通奸生子。【链接:《重庆亿万富翁的淫乱生活:与女检察官通奸生子,与女教师偷腥,被单位经理指证与女医生开房,被女推销员指控强奸,连家中保姆也不放过……》《突发!知名网友申请重庆市检察院公开女检察官与富翁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处分决定书》《雷政富“淫乱视频”事发到落马71小时,重庆女检察官“淫乱光碟”7年无说法》《重庆女检察官与富翁通奸丑闻》】
·出轨女教师被法院谴责。【链接:《亿万富翁出轨女教师被法院谴责,转脸成为重庆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重庆富翁出轨女教师被法院谴责》】
·前妻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指控其与他人“长期保持事实婚姻关系并生育子女”。【链接:《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受害者指控他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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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由司法机关自行调查获取的材料,共同指向一种持续性的行为模式。当媒体报道使用“淫乱”一词时,并非凭空捏造,而是基于一系列可查证的指控与陈述。
04:司法职责的缺失:有线索不移送的疑问
程序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也有义务报案或举报;司法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线索,应当移送主管机关。【链接:《该当何罪!渝北区法院发现犯罪线索为啥一直捂着不移交?》】
渝北区法院在审理何某某离婚案件时,已通过调查笔录获取了多起涉嫌强奸、猥亵的线索。这些线索若属实,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然而,没有证据表明法院将这些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法律专家指出,这种知情不报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包庇犯罪的规定,或构成玩忽职守类渎职。
05:背离核心价值:司法裁判成为不法行为的“遮羞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和谐、公正、法治。
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第一条,正是要求司法实践在具体案件中体现这一价值导向。
渝北区法院的判决传达了一种令人担忧的信号:无论一个人的行为如何违背公序良俗,只要其提起名誉权诉讼,媒体便不能进行批评性评价。这种司法保护无异于为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提供“法律遮羞布”,与民法典“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要求背道而驰。【链接《重庆法官李超:一个人有多少淫乱行为,媒体都不能说他“淫乱”!丨有法官指出,判决本身及法官言论已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实质性伤害!》】
06:舆论监督的空间: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
健康的舆论监督是社会自我净化的重要机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之所以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提供保护,正是认识到舆论监督对于揭露不法、维护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
何某某案涉及的已非纯粹私人领域:多次被检察机关公诉,多份刑事判决书,多名女性的指控,与女检察官通奸生子,婚内出轨女教师被法院判决书公开谴责,前妻的离婚诉讼、证人证言以及其作为公众人物的身份,共同将此事推入公共领域。公众对此享有合理的知情权与讨论空间。媒体的报道,正是行使这一监督权利的体现。
舆论监督的空间: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
07:结语:回归民法典的立法本意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核心在于忠于立法精神。当司法裁判不是保护合法权益而是庇护失德违法,忽视行为本身对公序良俗的破坏,忽视舆论监督的公共利益价值时,哪怕审判长对天赌咒发誓自己没有枉法裁判,也是背离了民法典的立法本意。【链接:《审判长对天发誓“枉法裁判遭天打雷劈”,后又承认:“可能判错了”》、《重庆李超法官“天打雷劈”式判案,亵渎法律尊严!》《渝北区法院这份判决对全国所有媒体带来的法律风险》】
渝北法院微信公众号告诉大家:
要秉持“如我在诉”理念,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民生案件,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积极转变工作态度作风,强化程序正义,加强释法说理,正向回应当事人诉求,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公众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法院动态丨渝北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符虎调研法庭工作
李超法官在“释法说理”时,表明了他对这个案子的心证过程,也就是对该案基于法律规定究竟该如何裁判本身就把握不准,所以才会去问吃瓜群众,才会对天发誓,才会在赌咒发誓后又承认“可能判错了”。
渝北区法院在这一系列案件中的判决,既没有达到政治效果,也没有达到法律效果,更没有达到社会效果,让政治底线、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公平正义的底线全面失守。(链接:《当判决给“淫乱”遮羞,法律究竟为谁代言?》)
这不仅引发了媒体界的普遍困惑,更提出了一个根本性问题:我们的司法实践,是否真正贯彻了民法典所倡导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当法院的判决在事实上保护了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这是否符合“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
法律应当保护合法权益,但不应成为不法行为的护身符。司法裁判应当在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价值之间寻求平衡,这才是民法典立法精神的真正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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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宾语)
来源| 宾曰语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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