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所说的应纳税义务范围?
举一个例子,增值税的纳税公式是: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减去当期进项。假设销项是500万,应项是200万,这500万的意思就是纳税人总共欠税务局多少钱,这200万的意思就是纳税人已经还了多少钱,这个减号的意思就是还要还多少钱。因此应纳税义务范围不是应纳税额,纳税额是应纳税义务范围的一部分理由。
第二个理由,最高法的理解与适用里面还有一句话叫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是怎么理解的?500减去300等于500万。假设这500里面有100是真的,有400是虚的,那这300万里面有100抵了真的,有200抵了虚的。这200里面由于是抵了虚假的销项,虚假的销项就是没有纳税义务,没有纳税义务才能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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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之下用假的进项去抵假的销项就是虚进虚出了,虚进虚出就意味着是空壳公司,哪怕不是空壳公司,至少两边的业务都是虚假的,定虚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妥妥的没问题。所以应纳税义务范围是销项税额,而不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之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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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虚开的进项税额案件当中必须强调虚开的进项是抵扣了真实的销项的原因,因为销项是真实的才有纳税义务,要做纳税义务才能在纳税义务范围之内抵扣。销项是假的就没有纳税义务,抵了就是超出纳税义务范围之外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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