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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请亮“建”丨全国人大代表李永利:重庆智慧 书写全球贸易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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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利

全国人大代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

2025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一项历史性公约——《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这部《公约》是首部源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国际公约。这意味着,一项由中国贡献的规则,正在成为全球贸易的新标准。而重庆,正是这份“中国智慧”的重要贡献者。

《公约》到底解决了什么难题?重庆的司法实践,如何促成全球陆上贸易新规则?它又将为重庆、为陆上贸易带来怎样的改变?今天,我们对话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永利。

联合国这项新公约 源于重庆实践

聂莹:李代表您好,欢迎做客第1眼TV全国两会北京演播室。这个《公约》被称作“首部源自中国司法实践的国际公约”,可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首先,您能否用通俗的语言给大家讲讲,这个《公约》是什么,它到底解决了什么问题?

李永利:2025年12月15日,联合国第八十届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这个可转让货物单证是有别于(传统)运单和海运提单的,它既有它俩的共性,也有它的个性化,它既不排斥原有的规则,又是一个新的创新,而且是贡献了中国的方案和重庆的智慧。

聂莹:那它能解决什么问题呢?

李永利:原先的陆上运输单证和海运提单有很大的差别。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属性,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这个货。同时它具有物权性质,它可以到银行去融资、抵押,降低贸易成本,提高效率,而陆运运单不具有这种性质。这次,通过我们的创新改革,我们向联合国贡献了在陆上也具有和海运提单一样的功能。

这项创新,就是《公约》创设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它让陆运单证首次拥有了和海运提单同等的物权属性——可以转让、可以融资。而这个“中国方案”的实践起点,为什么在重庆?


李永利:重庆是“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交汇点,具有非常明显的区位优势,在组织运营陆海新通道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一些制度上的缺陷或者不完整,会增加交易的成本。我们改革开放发展到哪里,司法的服务保障就要推进到哪里。这时候,我们重庆自贸区法院在2020年就受理了一件关于运单的物权案件。2020年6月作出了判决,这应该是开全国之先河,是第一单案。这个案子判完以后,很快就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重视。最高法院指导我们,把这个案子作为一个典型案例,随后由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出了关于陆上货物运输单证规则的提案。

聂莹:所以说,咱们审理的这个第一案,也为公约的制定提供了关键的支撑对吧?

李永利:是的,该案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肯定了铁路提单的可流通性及其交易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共建“一带一路”典型案例并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进一步明确铁路提单可作为货物交付凭证的裁判规则。

聂莹:当时审理第一案时,面对空白的法律规则,挑战应该很大,您觉得最大的挑战是什么?

李永利:最大的挑战,就是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也是创新了一个司法的规则,从司法先行推动经贸的发展。最后在去年的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八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可转让或单证公约》,这个很不容易。

聂莹:带来最直接的好处是什么?

李永利:你可以变现,你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也可以缩短资金被占用的时间。比方说,以前货物从中国到欧洲20多天,对方收到货以后才把尾款打到你账上。现在,我这个可转让货物单证只要一发出来,我就可以先到银行去融资一部分。比方说我是100万银行抵押,融了个80万元或者70万元,我拿着70万元,可以再滚动下一段的贸易,这样子就提前了二十几天拿到资金。《公约》审议通过以后,使“一带一路”货物交易更加规范、高效、便利。

公约落地,下半篇文章如何书写?

聂莹:公约虽然通过了,但要真正落地、惠及大量企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您觉得,现在还有哪些问题是亟待解决的?

李永利:上半篇文章,我们做出了贡献,得到了联合国的承认。接下来,要继续努力做好可转让货物单证规则落地实施的下半篇文章。联合国大会授权于2026年下半年在阿克拉举行公约签署仪式,根据规定,要有10个国家承认批准加入。第10个国家承认批准加入之后,180天就发生效力。为保障《公约》的规定能够在国内有效落地实施,亟需建立健全国内配套规则先试先行,解决《公约》与国内法衔接存在空档、与国内实践对接存在堵点,以及协同推进机制不健全、具体规则细化不足、司法保障力度有待强化等问题。

聂莹:接下来的工作,您觉得各方应该如何形成合力,把这份“重庆智慧”结出的硕果,让它真正地落地生根?

李永利:根据市委的统筹安排,市人大牵头,市高法院,还有我们的口岸物流办,还有司法局等部门积极参与,紧紧围绕当前《公约》落地实施亟需解决的问题,经过了系统的论证分析,共同研究提出了这么几个建议。第一,是加快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国内的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贸易单证相关的行政法规。同时指导重庆等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地方立法的探索。明确多式联运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衔接《公约》核心规定,为《公约》落地提供国内法的强力支撑。第二,是完善可转让货物单证政策的配套。我们建议请商务部支持,充分发挥重庆作为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营组织中心作用,推动沿线具备实践基础的地区,加强协同联动,统一区域内单证标准和实践路径。建议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共同指导铁路、公路、多式联运等可转让货物单证法律问题研究,为银行机构将单证纳入合格押品范围提供制度支撑。第三,是加强可转让货物单证的司法保障。我们建议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系统总结重庆等地区陆上贸易单证创新司法实践经验,适时发布可转让货物单证相关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裁判规则。重庆法院也在争取审理适合《公约》裁判的首案,推动通道沿线省区市统一可转让货物单证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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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广电-第1眼TV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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