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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今年2月发布通知,明确拟开展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有关工作。此次试点为中国信登在监管部门指导下进行,旨在更好发挥信托制度价值、助力推动信托业转型发展。
根据通知,此次试点的适用范围为,信托机构以动产作为信托财产开展的信托业务,不过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除外。登记原则为按照自主自愿原则接受登记申请。通知明确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等的办理流程。
此次中国信登启动的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适用区域相当于全国范围。此次登记试点的信托财产类别包括工程机械设备、光伏风电设备、生产设备、其他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类、贵金属、艺术品等。从过往信托公司实践看,涉及的‘动产’类型可能主要是艺术品等。“
信托登记是信托财产公示的手段之一。但并非所有的财产设立信托都必然需要登记。例如动产。
根据信托法第10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才应当进行登记。
动产之中区分两种类型,一种是特殊不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等;一种是普通动产,如白酒、金银实物、古董字画、机器设备等。
----关于特殊动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并没有要求必须进行物权登记。登记对抗主义意味着,以特殊动产设立信托的,只要采取了适当的公示手段,不对善意第三人产生不合理的信赖和其他消极的影响,即能以此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对抗第三人(主要指受托人的固有债权人)。办理特殊动产的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协调和机动车、船舶、飞机等现行的物权登记部门的关系,比较复杂,所以,中信登回避了这个问题。
----关于普通动产。在物权法上采取交付(占有转移)即公示的原则,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相应的公示手段,所以,以此设立信托,并不需要办理信托财产登记。
对于受托人而言,受托财产为普通动产的,没有法律要求当事人(特别是受托人)采取统一的公示手段。
动产作为信托财产欲取得对抗受托人之固有债权人的效力,《信托法》规定受托人有义务对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法》第29条),在英美法上,受托人有义务标识(earmark)信托财产,仅此而已。信托公司等受托人可以采取放入银行保险箱,单独物理存放、粘贴不易更改的标贴、封条、二维码等手段实现分别管理。
当然,为了提升动产的公示效力,监管部门利用中信登这样的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提供高水平的服务,为信托公司在内的受托人提供更安全高效的财产公示手段,似乎也并非多此一举。
中信登可以运用数码技术、区块链技术等先进的技术手段,信托文件加上标准化的动产公示流程,把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状态固定化,可以在兼顾效率和私密性的前提下,使法律关系确定化,以此保护交易安全。
由于法律对于动产公示没有特别的要求,所以,中信登以自愿为前提为当事人备用动产信托财产公示规则,似乎是可行的。但是,切记不要把自愿变相搞成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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