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金融领域法治建设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据中国基金报记者了解,此次来自央行系统的人大代表带来了多份建言,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付喜国在关于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的建议中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逐步形成了多层次的金融法律体系。202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被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2024年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加快推动《金融稳定法》立法进程,实现《金融稳定法》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等多法联动、有效衔接,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稳定制度体系,能够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针对当前立法实践中还存在概念界定不统一、法条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付喜国提出四项建议:
一是构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全链条制度安排,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同时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对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的差异化监管要求。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按照权责对等、激励约束相容原则,明确中央金融委为统筹决策机构,金融监管总局负责银行业单体机构风险处置,压实被处置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承担属地责任,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并依法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形成权责闭环。
三是避免与《企业破产法》等其他法律冲突,建议加强风险处置与司法程序的衔接。联动修订《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增设“托管”条款,明确托管的触发条件、实施主体、期限与权限。
四是明确资金使用顺序。严格限制公共资金使用,从源头防范道德风险。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风险处置损失分担”条款,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救助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最后贷款人的适用条件、退出路径,保障中央银行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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