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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
诚信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阳城法院发布7起刑事审判领域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明责,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惩处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坚定决心,为消费者筑牢“后盾”,为经营者划定“红线”,以司法服务推动消费持续升温扩容提质,切实守护民生消费“安全感”。
★案例目录 ★
01
刘某某、晋城市某公司、朱某某、徐某某制售假冒润滑油案——全链条打击制假售假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02
刘某某销售假冒台球桌案——依法严惩网络销售假冒台球桌犯罪,切实维护消费安全
03
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以网络销售渠道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强化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追责举措
04
王某某等11人销售假冒白酒案——严惩团伙销售假冒白酒犯罪,法治护航放心消费
05
杨某冒充少林僧人诈骗案——以农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为主要诈骗对象,应从重处罚并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06
杨某某非法经营案——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售烟广告并从中牟利,构成非法经营罪
07
上官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低价购进马肉冒充驴肉高价售卖,以假充真,或将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01
刘某某、晋城市某公司、朱某某、
徐某某制售假冒润滑油案——全链
条打击制假售假犯罪,保护知识产
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某石化公司工作期间,未经“长城”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经他人安排在公司仓库内生产假冒的“长城”牌齿轮油、机械油、液压油等产品,向朱某某销售85.8万余元,向徐某某销售26.5万余元,销售金额共计112.3万余元。
2019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假冒的“长城”牌齿轮油、机械油、液压油等产品,仍向刘某某购买并销售至山西A公司,销售金额共计约143.3万元,非法获利约57.5万元。其中以晋城市某公司名义销售约98.3万元。
2019年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假冒的“长城”牌齿轮油、机械油、液压油等产品,仍向刘某某购买并销售至山西B公司,销售金额共计62万余元,非法获利约35.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长期作为生产、销售假冒“长城”牌润滑油系列产品的直接参与人及具体实施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晋城市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朱某某、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对被告单位晋城市某公司判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徐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侵犯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产、供、销”全链条违法犯罪。刘某某未经“长城”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经他人安排在公司仓库内生产假冒润滑油系列产品,处于犯罪上游,被告单位晋城市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朱某某、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向刘某某购买并在辖区内售卖,处于犯罪中下游。本案通过对制造、销售假冒润滑油系列产品全链条犯罪依法惩处,有效震慑了制假售假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以刑事审判“小切口”助力公平竞争“大环境”,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司法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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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刘某某销售假冒台球桌案——依法
严惩网络销售假冒台球桌犯罪,切
实维护消费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JOY乔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购进仿“JOY乔氏”商标的台球桌袋口标、插板标等商标,从河北省购进台球桌主体配件,在河北省自家院内将“JOY乔氏”商标贴牌在组装的假冒“JOY乔氏”台球桌上。通过抖音、微信等平台发布信息,销售假冒“JOY乔氏”注册商标的台球桌共计65张,裸台销售金额244200元。经鉴定,上述台球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JOY乔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台球桌上使用与“JOY乔氏”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销售,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依法惩处。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对购进配件组装假冒台球桌,并通过抖音、微信等网络渠道侵犯企业合法利益的制假售假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加强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彰显了人民法院护航放心消费的坚定立场,为营造公平诚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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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销售有
毒、有害保健食品案——以网络
销售渠道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
强化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追责举措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4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查验供货方资质且未索要相关票据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购买“葵力果”“非洲动力源”“鹿血胶囊”等男性性保健品,以微信昵称“晓彤”“小何”等不同女性身份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50771.38元。其中,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将从互联网上购买的上述男性性保健品,储存于被告人吴某乙住处,由刘某某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并将购买者信息、物品信息发送给被告人吴某甲,由吴某甲转发给吴某乙,之后吴某甲、吴某乙使用虚假的发货人信息、部分虚假的收货人信息通过快递向全国各地的客户发货,销售金额共计308530.31元。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通过微信销售、快递发货方式多次向四川省邻水县万某某(已判决)销售“非洲动力源”等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45800元。经检测,“葵力果”“非洲动力源”“鹿血胶囊”等产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检察机关作为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知销售的相关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进行销售,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三被告人在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间的相关销售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均系听从被告人刘某某安排,不掌握货源、销售渠道及资金支配等核心要素,仅从事协助转送信息及发货等工作,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合三被告人不同程度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三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令三人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随案移送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销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维护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特点,通过网络销售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保健品,直接危害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类犯罪突破了地域限制,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需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惩治。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坚持“前端阻断犯罪链条、末端修复公共利益”的司法理念,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打击+公益追责”的模式,依法追缴违法所得、销毁有毒有害食品、没收作案工具、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及责令公开道歉等举措,形成对违法销售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彰显了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提供司法示范。同时,本案警示公众警惕网络渠道购买“保健品”陷阱,提醒监管部门强化对电商平台及物流环节的常态化治理,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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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王某某等11人销售假冒白酒案
——严惩团伙销售假冒白酒犯
罪,法治护航放心消费
基本案情
2017年后半年开始,被告人邵某某在经营某公司期间,通过被告人杜某某从被告人王某某处低价购进假冒1995年、1985年、长箱子五粮液,1986年剑南春,1983年西凤酒,1988年董酒等白酒236935元;从被告人蒋某处低价购进假冒茅台系列白酒201500元。该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招聘被告人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闫某某、丁某某等人通过微信销往全国各地,被告人邵某负责通过物流寄递,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员工工资结算。经查证,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共计售出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1218018元,被告人邵某某、杜某某、李某某、邵某、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闫某某、丁某某非法获利603588元,王某某非法获利67675元,蒋某非法获利20150元。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棉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蒋某均退缴了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11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不仅对采购假冒品牌白酒的采购者依法惩处,同时对明知是假冒品牌白酒仍予以销售的销售行为人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实现对购假、销售等环节参与者全链条打击,充分彰显司法机关重拳整治假冒白酒乱象、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与责任担当,有力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净化行业生态,以司法力量守护烟火人间,共护餐桌酒韵源远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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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杨某冒充少林僧人诈骗案——以
农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为主要诈
骗对象,应从重处罚并从严把握
缓刑适用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在河南省某县购买印有“塔沟武术表演”“肾宝”“颈肩腰腿疼痛”“中国少林”“金蟾蛇油膏”“少林寺药贴价格表”的广告宣传纸和膏药包装、“少林寺扩建募捐专用收据”、自制药膏等作案工具,冒充河南少林寺人员身份,以武术、气功表演和用气功及少林寺秘传膏药给人治疗疾病为由,先后到晋城市各县区的农村进行诈骗,共骗取55名村民10464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在案证据证实,其诈骗对象主要为农村老年人,包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瘫痪、半身不遂等患病人员,应从严惩处。最终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农村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专门以农村地区、独居、患病等防御能力薄弱的老年群体为对象,利用他们健康需求迫切、辨认能力较差、防范意识不强、信息相对闭塞的特点,冒充少林僧人,虚构疾病治疗功效实施定向诈骗,被骗人次较多,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波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应当从重处罚,并从严把握缓刑适用。对此类涉老案件,人民法院在缩短审结时限,加大追赃挽损的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持续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作用,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切实保护老年人安享晚年的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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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杨某某非法经营案——通过
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售
烟广告并从中牟利,构成非
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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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网上贩卖香烟的上家联系售卖香烟,先后在广东省湛江市、山西省晋城市,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售烟广告,使用支付宝和微信向购烟者收取购烟款,在扣除每条烟10元至20元不等的利润后,将剩余购烟款、购烟人地址和购买信息转发给上家,由上家直接向购烟者邮寄中华、芙蓉王等香烟,销售金额合计8万余元,杨某某从中获利五千元,赃款已追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到案的赃款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烟草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生产、销售等环节均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一些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擅自从事烟草经营活动,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例显示出非法经营烟草活动的网络化、团伙化趋势,不仅扩大了销售范围,也增加了打击难度。但该案例也警示我们,任何未经许可的烟草经营活动都是非法的,一旦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对此类网络非法经营烟草行为同样严惩不贷,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参与或支持非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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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上官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低
价购进马肉冒充驴肉高价售卖,
以假充真,或将构成销售伪劣产
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上官某某系驴肉经营者。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上官某某从河南某市购进熟马肉、马肉丸子馅等肉制品,冒充驴肉制品高价进行销售,销售金额5万余元。经检测,上官某某店内抽检的熟驴肉中检出马成分,驴肉丸子中检出马成分和猪源性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官某某以低价马肉冒充驴肉进行售卖,以假充真,销售金额已达5万元的入罪标准,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部分不法商家为牟取暴利,以低价马肉冒充驴肉销售,严重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明确警示商家,尤其是肉类经营者,盈利必须以守法诚信为前提,切勿因贪图小利逾越法律红线。同时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肉制品时,应仔细甄别品质,必要时还可查验检疫证明等,确保食材来源合法正规、质量安全可靠,切实守护自身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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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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