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鄂2801破1号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姚昌杰的申请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2025)鄂28破申19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恩施上楼门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担任恩施上楼门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26年1月13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28破申19-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恩施上楼门矿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4月30日前向恩施上楼门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屯堡乡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三楼恩施上楼门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445000;联系方式:刘伦伟18727690666、熊坤13451030520)。申报债权时请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恩施上楼门矿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恩施上楼门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5月1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的会议议程、事项、表决方式等以会议通知为准)。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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