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冀民终219号
甲方与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时签订了奖励条款,混凝土与钢筋量低于合同中约定的经济指标时给予奖励。
具体规定: 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了各项经济指标,如设计未达到双方在本协议确定的各项经济指标,甲方公司将给以相应经济处罚。若设计相关成本超过协议约定的单方控制成本指标,设计方向甲方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若设计公司在该基础上仍有优化,在设计最终成果交付后30日内,双方可展开设计结算,甲方公司将给予设计公司优化节省部分总造价的30%作为奖励,所有钢筋按照4000元/吨,所有混凝土300元/吨计算。
设计公司诉求:
甲方公司支付拖欠优化奖励费用2055万元。
甲方公司反诉:
奖励计算方法有误,地下室核算指标有误,混凝土价格有误应为300元/立方米,钢筋型号变更不符合奖励条件。
设计公司采用空心楼板不符合设计要求,业主反应激烈造成封路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空心楼板修复费用1200万元材料费及临时用电费共计损失1500万元由设计公司承担。
主张设计公司返还设计费500万元,给付违约金30万元问题。恒茂公司主张要求返还的设计费500万元的构成为:其中117000㎡地下室未予设计,商业综合体、独立办公楼未予设计,三项设计费合计500万元。
设计公司不配合竣工验收造成交付延期需承担损失。
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是围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优化奖励”条款(即节省建安成本的30%作为奖励)展开的。双方在“什么该算优化”上产生了根本分歧,主要涉及以下三点:
1. 关于“地下室”与“地下车库”的指标套用问题
争议:甲方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地下室”指标(钢筋/砼含量)是针对有上部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不应套用于没有上部建筑的“独立地下车库”,因为后者荷载小,用高层标准来算节约量不合理。按照市场行情混凝土价格应为300元/立方米,原价格为笔误。
法院认定:支持甲方公司观点,扣减奖励。
法院认为,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与独立地下车库在“建筑构造的对应性和可比性”上完全不同。高层地下室有上部结构的巨大荷载,而独立车库没有,用高层的指标来算独立车库的节约量,会导致钢筋、混凝土节约比例高达60%-70%,明显不符合建筑设计常理。因此,一审法院将车库纳入地下室范围计算奖励是错误的,二审予以纠正,扣减了车库部分的奖励款(约1460万元)。
2. 关于钢筋型号变更问题(二级钢 vs 三级钢)
争议:甲方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用二级钢,设计方擅自改用三级钢,不符合奖励条件。
法院认定:支持设计方观点,奖励有效。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使用二级钢,但在设计过程中国家出台了淘汰二级钢的政策。设计方改用三级钢且价格相近,并未导致钢筋用量增加(因为配筋率受最小配筋率控制)。更重要的是,恒茂公司在接收图纸时并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变更。
3. 关于空心楼板设计及验收配合问题
争议:甲方公司认为设计方,设计空心楼板不符合设计要求,且不配合验收构成违约。
法院认定:不支持甲方公司观点。
法院认为,空心楼板设计在成果提交时甲方未提出异议,设计公司无责;未验收的主要原因是恒茂公司对空心楼板进行了“灌浆”处理(属于设计变更),但未向设计方提供灌浆资料,导致设计方无法验算结构安全,因此设计方不配合验收有合理理由,不构成违约。
1500万元诉求不予支持。
二、 最终判决结果
基于以上认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
奖励费:由一审判决的 1879.5万元 变更为 419.3万元(扣减了独立地下车库部分的奖励约1460万元)。
鉴定费:维持一审判决,由恒茂公司支付 57.5万元。
甲方公司的反诉请求:全部驳回(即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设计费、支付违约金等均未获支持)。
判决结果:部分改判(设计方胜诉,但奖励金额大幅缩水)。
项目规模及设计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公司委托设计公司承担项目建筑方案调整优化、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回迁区住宅规划建筑面积128200㎡、估算设计费256.4万元,商品住宅规划建筑面积131600㎡、估算设计费263.2万元,商业综合体规划建筑面积124740㎡、估算设计费249.48万元,独立办公楼规划建筑面积12800㎡、估算设计费25.6万元,沿街商业建筑规划建筑面积34150㎡、估算设计费68.3万元,独立商业建筑规划建筑面积6000㎡、估算设计费12万元,迎宾楼及配套设施建筑规划建筑面积4950㎡、估算设计费9.9万元,地下室(不含人防)规划建筑面积117000㎡、估算设计费234万元,合计估算设计费用1118.88万元。合同价取整为11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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