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天讲信托的设立,涉及遗嘱信托,备课中重新思考了一下下面的这个案例。
案例8-2-1李某1诉贺某继承案(案情略,教材第338页)
提几个问题共大家思考:假设遗嘱有效,
1. “遗嘱人”没有指定受托人,遗嘱信托是否生效?
2.该案中,存在私益目的和公益目的,设置的是私益信托还是公益慈善信托?谁来决定各自财产份额?
3. 由于欠缺受托人,由谁指定受托人?
4.信托的执行问题:“委托人”(“遗嘱人”)去世后,遗嘱生效,谁来转移财产给受托人?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5.转移给受托人之前,事实上控制遗产的人有何义务?违反义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在该案中,法院认定成立一个遗嘱信托。但是基于各种原因,遗产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大家都很惋惜:逝者的愿望落空了,遗产闲置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
我听到过不少专业人士对这个案件的意见。 但不少人和机构给出的解决方案,都不是依照现行法律可行的方案。
处理纠纷当然不能固执于法律条文,特别是在有的法律条文存在瑕疵的情况下。
但是,即使法律存在瑕疵,法理是存在的。依照合理的法理对法律条文进行合理的解释,是能给出一个最好的解决方案的。
昨天参加学习,课堂上授课老师说,解决纠纷要要注意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并不意味着决断者可以突破法律的界限。深以为然。
站在高高的道德高地, 打着社会效果的旗号, 也不行。
信托行为作为一个法律行为,有其一定的成立生效要件,最低的要求是“三个确定性”。不符合这个要求的行为,是无效的。
我对这个案子的详尽分析,请参见《中国信托法》第338页以下。
以我有限的法律纠纷处理经验,让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一定是合法(至少是合乎法律精神)的解决方案。
法律本身就包含着合法性(legitimacy)的要求。很多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是不会懂的。很多学过法律的人也未必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